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

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25 00:26:11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确认为紧急避险: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行为人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5、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该怎样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 》第21条 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紧急避险的特点是为了保护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此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做什么认定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紧急避险概念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客观上,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是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另外,如果在客观上实际使合法权益免受了某种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但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避险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的,也不是紧急避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尽管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有益于社会,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紧急避险。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这个标准应当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的条件又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根据该条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危险迫在眉睫、正在发生,如不避险危险会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3、补充条件,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险的危险,即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在了解了什么是紧急避险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对待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紧急避险是一种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并不是犯罪,紧急避险人是不受刑事处罚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紧急避险必须控制必要的限度内,超过这个限度,可能就会改变紧急避险的性质,从而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款规定,紧急避险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了,但是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毕竟还是包含了紧急避险的成分,其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一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对其适用紧急避险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如警察等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本人遭遇危险是,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什么叫紧急避险?

 一.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有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者程序?行政法上有没有紧急避险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条件:

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刑法、民法的概念,行政法没有规定这个问题。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1、避险意图

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2、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造成危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3)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并不存在实际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

4、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5、避险可行性

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6、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什么叫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房屋发生了火灾,我拿起了别人家的被子浇上水蒙着自己拼命向外跑,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紧急避险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的。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所谓的必要的限度的意思可以从他的定义看出,也就是如果损害的权益大于要保护的,那么就可认为是超过必要的限度了,这样的紧急避险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1.从主体上:遭遇紧急的可以是我们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利益,可以是国家利益,可以是他人利益,也可以是公共的利益。要注意的是这些利益是合法的。

2.从客体上:要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的点是损害的利益一定是要小于保护的利益。

举个例子就是:现在有一辆车冲我极速行驶,我为了让自己不受伤害,扑进了道旁的住户人家里面,并且将玻璃撞碎。

从中可以看出:我破坏的玻璃的损失要远远低于我受伤或者死亡。

其实从上面两个例子就可以看出,要自己不受伤亡我只能选择破坏一些东西,我的选择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构成的条件

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对比

(一)不同点

危险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的主体对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二)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的紧急避险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温馨提示:
本文【如何确认紧急避险行为】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