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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立案地是哪

发布时间:2023-01-14 16:25:56

有的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只要逃跑速度够快,就可以逃避警方的追捕。这种错误的想法往往会导致在逃人员在逃过程中二次犯罪,走上不可挽回的深渊。更多关于网上追逃的立案地是哪的相关知识,接下来醉学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网上追逃的立案地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一般是案件发生地。网上追逃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充分调动民警"破 案追逃"的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有利于强化公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有利于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

网上追逃的立案地是哪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追逃程序,通过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网上通缉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直到公安机关抓捕到通缉者为止才会被撤下的。

如果身份证被网上追逃是不是全国各地的派出所都能查到 还是只要老家的派出所能查到

全国各地的派出所都能查到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而在公安机关内部,现在已经全部实行了联网,只要某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上上网通辑的,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通过内部网络查询到相应的通辑内容。

所以,如果当事人已经被通辑的,最明智的做法应该是主动投案自首,这样还可以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请问我们国家是那一年从网上追逃罪犯的?

您好,

1、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2、1999年7月至9月,全国首次开展网上追逃专项行动,确立了"立案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藏匿地协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网络为依托,社会面控制为基础,有赏缉捕为动力,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协作主动,缉捕及时"的缉捕工作新机制,开创了追逃工作新局面。

3、因此,1999年的网上追逃专项行动可以视为我国网上追逃罪犯的开端。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在原籍被网上通缉,又在异地犯案被通缉。在原籍被抓到了,该由哪地处理

在原籍被抓,由原籍进行处理。通缉犯落网以后,警方会对其进行拘留控制;如果逃犯在异地被抓之后,由抓捕单位先行拘留,再通知上网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一般是在一周之内。在异地先行拘留的时间可以折算刑期。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了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即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异地,是指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是指犯罪分子居住或者藏匿的地区。规定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一方面是为了让当地公安机关能够为配合执行拘留、逮捕任务进行必要的准备,比如事先查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准备人员、车辆,拟定行动路线、方案等。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作为当地的治安管理机关,有责任掌握本地的治安状况,包括在本地是否发生了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居住在本地或者流窜、隐藏在本地等情况。在当地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了拘留、逮捕,也可能会给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工作上的麻烦,比如误认为本地公安机关管理的居住人口失踪,甚至出现当地公安机关不了解实际情况,因误解而给拘留、逮捕造成障碍的情况。从实践来说,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一般是派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也可以将配合的请求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自己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后,通知请求协助的公安机关将被拘留、逮捕人押解回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时,要告知并出示有关的拘留、逮捕证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比如办案协作函件)等,保证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介绍基本的案件情况,以便于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具体的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请问我国是从那一年开始在网上追逃罪犯的?

1999年7月至9月,全国首次开展网上追逃专项行动,确立了“立案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藏匿地协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网络为依托,社会面控制为基础,有赏缉捕为动力,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协作主动,缉捕及时”的缉捕工作新机制,开创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杀人在逃人员1万余名。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界定,初显端倪。

公安机关办理网上追逃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网上追逃的人员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经决定批准逮捕或刑事拘留,以及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行为的人员,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立案侦查完毕,发现在逃的情况之下可以进行网上处理。

法律分析

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局网上追逃的逃犯被异地抓获后,是有立案机关通知家属还是异地抓获机关通

立案机关通知家属,要是行为人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被警察抓了,之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家人。一般情况要求在被抓之后的24小时以内就需要通知其家属,但要是涉嫌特殊犯罪,通知家属可能会对侦查有碍的话,则可以等妨碍侦查的情形不存在之后再通知家属。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抓住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当事人家属。

2、至于具体的通知时间,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进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知的时间为48小时。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很多时候人们说的被警察抓了,其实都是指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个时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构成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除此之外,若是有违法行为,其实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中的规定,也是可以对其进行拘留,这种时候也可以视为被警察抓了。

法律依据

网上追逃的立案地是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什么情况下公安在网上通缉犯人

网上追逃人员条件:

1、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

2、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

3、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扩展资料

公安在网上通缉犯人的程序:

1、上网程序

(1)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

(3)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

(1)在逃人员被抓获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该及时通知立案地的公安机关;

(2)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上网和撤网都必须是同一公安机关,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到刑侦部门进行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上追逃

网上追逃立案定罪标准

网上追逃是公安已经 立案侦查 了,但还没有定罪的情况。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 犯罪嫌疑人 员的侦查机制。

《 刑事诉讼法 》第155条,应当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 管辖 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二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三是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

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四是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

五是要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到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网络畅通,为网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务。

六是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要提供以下材料:发布通缉令的请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办理业务仍归口部刑侦局管理。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传真下发,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还将视情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七是实行追逃奖励制度。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在通缉令上标明。对防逃意识强,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在逃人员产生的;对抓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网上追逃的立案地是哪

八是实行倒查追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抓获的重大在逃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潜逃、藏匿的情况,从中发现缉捕在逃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对因侦查工作失误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对应上网而未上网丧失抓捕时机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久抓未获的;对在逃人员在辖区内长期隐藏没有及时发现的;对虚报成绩骗取奖励或荣誉的;对配合协助外地抓逃不力或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及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通报全国,严肃批评。(摘编自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网上通缉之前,公安人员是不是得给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联系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网上通缉之前,不需要给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联系,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在逃的可以立案通缉,并可以在网上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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