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是正常追赶,天气、地面等条件也很正常,小偷自己直接横冲马路被车撞死的,原则上追赶人没有刑法上的过错,不需要担责。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那就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财物被盗,奋起直追是人之常情,对于小偷的死亡追的人并未能够预见得到,如果抓盗有罪,以后遇到小偷谁还会见义勇为,社会价值观又在哪里。
比如,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的,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正常追赶,天气、地面等条件也很正常,小偷自己直接横冲马路被车撞死的,原则上,追赶人没有刑法上的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小偷被“追”死,处理的方法有两种可能性,如果小偷是由于突发疾病、或者是意外造成死亡的,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当事人有过过激的行为,造成了小偷的死亡,那么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现行的民典法上来看,国家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不过任何人也不能剥夺其他人的生命。当事人追小偷本就属于正常行为,只要小偷的死亡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也无需对小偷的死亡进行人道主义的赔偿。
在小偷行窃以后,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是可以起身追赶小偷的。如果小偷患有先天性的疾病,或者是由于自然因素死亡,当事人也并没有对小偷做出暴打行为,那么小偷的死亡则与当事人无关。哪怕是小偷的家属将当事人告上法庭,法律也会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等原因,驳回小偷家属的诉求。这项法律的规定也是出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心态,只要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只是普通的追赶小偷,那么就好没有必要为小偷的死亡负责任了。
而有一种情况也是比较特殊的,法律也秉着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辨判刑。有部分的当事人在追赶到小偷以后,会对小偷做出一系列的言语攻击或者是侮辱行为,甚至是会呼朋唤友,使用体罚的方式惩罚小偷。如果是当事人不小心击中了小偷身体上的要害部位,直接原因造成了小偷的死亡,那么就需要承担过失杀人罪,严重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在我们遇到小偷以后,如果身体无法与小偷抗衡,尽量还是拨打警方电话报警求助。切记不可以与小偷过分纠缠,以免危害到自身的生命安全。如果我们这一方人多势众的话,也是可以及时将小偷追赶并抓住的,及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那么,你知道民典法上还有哪些法律规定吗?
保安追赶小偷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属于正当防卫,对于小偷的溺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小偷是因为在实施偷盗的犯罪行为时,为逃避处罚而导致溺亡的,所以小偷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近日在昆山出了这么一件事情,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热议,事情是这样的,昆山某小区,正在执勤的保安,接到小区内居民的报告,说是有小偷在撬门。
随即保安就赶去查看,看见一个陌生可疑男子,正在居民楼附近鬼鬼祟祟的,于是该名保安,出于对工作负责的态度,想要上去询问该男子,然而该男子看见保安朝他走过去,迅速向小区外狂奔,显然是要逃避保安的问询,他逃跑的行为,也直接证实了他小偷的身份。
保安见该名可疑男子逃跑,于是就追了上去,一直追到河边,只见该男子,为了甩掉保安,竟然下河了,想要游泳到河对岸,然而可能是因为先前逃跑的时候体力耗费太多,导致其游泳到了河中央时,体力不支,最终溺亡。
小偷溺亡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男子当时在小区中的确是进行了偷盗行为,因为看见保安过去询问,小偷紧张,害怕事情败露所以逃跑,而在逃跑至河边时,小偷为了摆脱保安的追捕,想要游泳到河对岸去,最终因为体力透支,不慎溺亡。
小偷溺亡后,家属将该名保安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保安及其保安公司、物业公司与溺亡的小偷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安追赶小偷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这件事的表面上看,保安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导致小偷由于紧张、逃跑涉水、溺亡,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安是物业工作人员,接到居民报告附近有小偷,准备实施偷东西的时候,保安有义务进行查明。最为关键的是,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本案溺亡者,实施了偷盗行为,作为,保安人员,遇到小偷正在实施犯罪,从而进行盘问,并对逃跑中的小偷进行追赶,正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同时也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所以对小偷的溺亡不用承担责任。
本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一、正当防卫中的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中的事后防卫规定,就财产类犯罪的,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实施追捕。
因为在财产类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因此,对财产类犯罪,如盗窃行为,虽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对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追回财物,可以使被侵犯的财产得以复原,因此,可以对其实施“事后防卫”。
这里的知识点就在于,比如像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当事人就不能对其行使正当防卫权,否则构成防卫过当。直白的讲,也就是说,别人正在打你的时候,你可以打他,这算是正当防卫,假如别人打你的时候你没有还手,而是等别人打完了,你才去打别人,这个就构成防卫过当,而在对于偷盗的小偷而言,即便小偷没有偷东西了,一样可以对其实施追捕等正当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中的救助义务
在本案中,保安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小偷因渡河体力不支导致溺亡,而事后保安及时报警,联系了人员搜救,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所以保安在此事事件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小偷家属要求赔偿无法理可依
因为小偷实施偷盗的行为本来就是犯罪行为,其在犯罪的时候逃跑溺亡,存在过错,如果赔偿了小偷家属,试想一下,天下谁还敢去抓贼?从鼓励保安履行职责,以及打击犯罪的角度从发,所以法院不支持小偷家属的赔偿诉求。
保安追赶小偷,是属于正当防卫,也是属于履行职责,对小偷溺亡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身为小区的安保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小区业主的相关财产以及人身安全不受到他人的威胁侵害。假如有小偷潜入小区里面盗窃,保安人员追赶他们也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假如小偷在被追赶的过程当中突然出现了意外导致丧命,这其中要算得上是谁的责任呢?今天我们就说说这么一起案件。
此前,在江苏苏州,一位小区业主陈某发现有名陌生的男子在撬自家的房门,为此陈某也怀疑该名男子可是一名小偷,随后物业反映求助,保安也赶紧过来追赶小偷,试图将他制服,小偷在被保安追逐的过程当中,走投无路之下最终选择跳入河中,导致小偷因此意外身亡。
对此,小偷的家属也将一纸诉状上诉至法院,要求得到一个合理的判决,而且在该诉求当中要求相关的责任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等共计158万元。而法院在审判该案件基于种种事实根据也驳回小偷家属的相关诉求。
其实在该起案件当中,小区的物业保安追逐小偷也是出于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这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所在,而小偷在被追逐的过程出现意外,这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因素,加上当时小偷在落水后,保安也选择第一时间救人,其相关的行为举措并没有存在过失,而对于家属而言,明知小偷是在犯事以后被追逐,而小偷当时也是选择主动跳河,只不过让他万万没想到如此一跳,竟然让自己白白丢失了性命,对于小偷而言,自己也是存在过失导致自己身亡,所以家属要求索赔150万的天价赔偿,简直是不知羞耻狮子开大口,也难怪法院当场驳回诉求。
不担责任,咎由自取。盗窃抗拒抓捕的,构成抢劫罪,对抢劫犯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担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 人、抢 劫、强 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