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罪名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罪名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3-01-25 02:10:24

认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方法: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或者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罪名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具体如何认定

认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条件是: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如何认定

关于单位行贿罪如何认定有何标准有如下回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罪名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一、主体不同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

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情节标准不同“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个人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个人行贿罪的追究数额起点是1万元。自然人行贿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个人行贿罪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最高刑仅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行贿案的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一万元以下。而对单位行贿案则规定立案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个人行贿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较难区别:

一是假集体真个人的犯罪。挂集体之名实为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经济组织性质为集体,对外是以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实施犯罪后,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的分享和分担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四个方面综合认定。二是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对这种情况,如果发包单位对承包个人不进行任何投资,或投资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抽回,发包单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参与利润分成,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承包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通常所说的“硬承包”。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行贿犯罪,应构成个人行贿罪。反之,则为单位行贿罪。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犯罪。应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违法所得归行为人所有”联系起来,只有具备这个前提,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并非单位的意志体现,也不是为了单位的集体利益,而是其个人非法占有犯罪目的的表现。其中有一个例外,如果事后这种犯罪行为得到单位的同意,或单位在明知的情况下并未表示反对,从法律上讲,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单位的追认,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否则,只能是个人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单位行贿罪 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参考如下。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 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 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般来说, 单位行贿罪 与 对单位行贿罪 的界限在于:

罪名认定对单位行贿罪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例如,被告人赵某原系 上海 市邮政局邮区中心局海运航空邮件转运站(原名“上海市邮政局国际邮件局邮件交换科”,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转运站)质量管理员,负责监督邮件发运质量及建议邮件发运航班。被告人胡某原系上海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货运 代理 分公司 (以下简称机场货代公司)国内货运部经理。2000年6月至2006年5月,机场货代公司为从转运站承接航空邮件代理运输业务,由被告人胡某与赵某、胡某某(时任转运站站长,因 受贿罪 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 5年)商定:转运站将邮件运输业务提供给机场货代公司,机场货代公司则从收取的代理运输费用中以现金方式返还6%的回扣款。商议内容报机场货代公司主管人员决定后,由被告人胡某具体负责并经手转交回扣款:机场货代公司每月收到邮局划转过来的运费后,胡某按照6%的比例计算出回扣金额,再从其他单位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支付“邮件操作费”的名义,从公司财务账上领取现金转交给赵某。赵某收取回扣后未解入转运站相关账目,而是先与胡某某共同分得人民币16万余元。此后赵某向胡某某隐瞒了继续收取回扣款的事实,私下控制回扣款。胡某得知回扣款系赵某个人控制后,与赵某私下约定该6%回扣款由其与赵某各占有1%,其余4%由赵某保管,共同花用。至案发,机场货代公司支付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93万余元,除17万余元用于支付回扣款而虚开发票做账的税款外,被告人赵某实际收取376万余元。其中赵某分得100万余元,胡某分得105万余元,余款155万余元由被告人赵某、胡某、胡某某等人共同花用。 在本案例中对机场货代公司的行为是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对单位行贿罪,实践部门分歧很大。有主张机场货代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胡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也有主张被告人赵某收到的393万余元回扣款是机场货代公司支付给转运站的回扣,因此机场货代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胡某系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本案例,我们认为,机场货代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金额达人民币39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 1.机场货代公司的行为是 单位犯罪 。根据 刑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 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机场货代公司为了从转运站获得长期、固定的邮件运输业务,违反国家规定,由公司负责人决定并指使被告人胡某采用假发票冲账的手法,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巨额回扣。该行为以公司名义实施,反映了公司犯罪的整体意志,犯罪所得利益也归于公司,应以单位犯罪认定。 2.机场货代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对单位行贿罪。首先,主观上,机场货代公司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个人 行贿 的故意。公司的初意虽然是将回扣给予转运站(单位),但此后不久,行贿方胡某包括机场货代公司即发现被告人赵某在收款后不出具收据,从而意识到回扣款是由赵某等人个人占有。针对行贿对象发生的重大变化,机场货代公司既未停止向赵某支付回扣款,也未将该情况告知转运站的其他主管人员或上级机关,反而抱着“只要有业务,不管给个人还是给单位都无所谓”的心态,这表明公司虽然明知自己的行贿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行贿的对象是个人还是单位持放任的态度。其次,客观上,被告人胡某在经手支付回扣款时,都是将钱款交与赵某个人,而非转运站有关财务人员即单位,在转运站及上级机关均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收到钱款后不但未予如实入转运站单位的账,反而与原站长胡某某等人或私分,或用于个人、小团体的挥霍、花用,属于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并归个人所有,符合单位向个人行贿的特征。因此,机场货代公司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93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的”情形,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胡某为直接责任人员。鉴于机场货代公司主观上不再具有向国有企业——转运站行贿的故意,客观上回扣款也归赵某等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有,因此不构成《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我们最近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对于 行贿 受贿 方面的问题抓的非常严格,因为我们国家是已经认识到了行贿和受贿对国家的危害了。行贿和受贿方面的案例在非常多的地区都是有发生的,那么 单位行贿罪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单位行贿罪认定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理。单位行贿罪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 行贿罪量刑标准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 [ 刑法 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 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标准问题我们是需要从我们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对于这个问题认定的标准一般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然后进行行贿,对于这样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的案例,所以说我们一定不能触碰这个事情。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单位行贿罪如何认定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罪名认定对单位行贿罪】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