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批捕期能取保候审,但是需要符合取保的条件。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犯 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 缓刑 。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 婚姻家庭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③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 ④多人携带枪支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能办取保候审:
(1)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可以办理。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被批捕后仍可以取保候审,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行为构成 故意伤害罪 ,只要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具体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
就是说,在你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案情的变化,公安机关可以随时变更轻质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有被再次关进看守所的可能)
即使你已经与伤者达成赔偿、谅解,因为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伤者的谅解没有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和谅解,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
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无需征得被害人同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嫌疑人家属有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即行为人被羁押之后,行为人的家属如果认为嫌疑人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法律赋予家属的一项权利,为家属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所以,凡事需要自己去尝试,不要囿于取保候审可能性的大小,只要你提出来,就会有改变的可能,你不提,就几乎没有什么可能,既然国家已经赋予了家属这项权利,就是鼓励你去行使。
第二、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有哪些?
在“捕诉合一”的大背景下,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官和行使起诉职能的检察官是同一个人,决定嫌疑人还有没有羁押的必要,仍然是这个检察官。
这就意味着,检察官之前既然选择了逮捕你,那就一定有逮捕你的理由,或者说你的犯罪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在没有任何条件变更的情况下,再对你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将你从看守所里放出来,这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给人一种朝令夕改的感觉。
那么,如何才能说服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呢?
1、增加新的从轻处罚情节。
比较典型的是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行为人与被害方在批捕阶段的时候,尚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了以上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就增加了新的从轻处罚情节,你根据这个情节,可以找检察官反映,那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是非常大的。
2、挖掘检察机关未发现的从轻处罚情节。
比如,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依法核实后,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属实,其行为依法可以构成立功,那么,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3、嫌疑人认罪伏法。
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串供,才采取了逮捕措施,如果经过家属、律师的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认罪了,且认罪认罚,那么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家属向检察官提出来后,嫌疑人被取保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4、上级机关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政策。
这个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比如,目前,最高检一直在提“少捕、慎诉、慎押”,假如上级机关要求对已经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审查,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均需取保候审,如果你知道了这个政策信息,然后再从你的角度,提出一些从轻处罚理由,那么,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总之,现在的状况与批捕时的状况一定要有所改变,给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提供更多的理由,对于一些存在争议,检察官在作出批捕决定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的因素,你就是提出来,也不会被采纳。
邻居看不过意,起身揪住甲,甲方朋友上前动手,矛盾升级,双方打到一起,对方人多,叔叔、邻居、两个哥哥被迫逃出饭店,甲方两人持菜刀追赶叔叔,两个哥哥担心叔叔受伤,去看的时候被对方扣留,扣留期间被对方多次殴打,两个手机也被对方故意摔坏,直到派出所将人带走。
现在一个哥哥丙被拘留,先是治安拘留8天,后转为刑事拘留,现在又已经第8天了,双方多人轻微伤,对方一人乙轻伤,邻居、叔叔逃跑,派出所审讯哥哥,哥哥承认劝架过程中,乙持酒瓶砸他,没砸中,哥哥反手砸了乙一酒瓶,被定罪为故意伤害。
现已得知,轻伤者乙住院期间用去医药费三千多元,哥哥治安拘留期间,家人多次与对方协商调解,对方提出要赔偿12万元,后提出8万元,哥哥家庭情况不好,难以承受,协商不成,
现在哥哥已被刑事拘留8天了,派出所不准其取保候审
,说待邻居、叔叔抓捕归案以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