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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时收回赃款是否能够构成犯罪中止

发布时间:2023-01-25 02:42:51

行贿时收回赃款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行贿时收回赃款,行贿的犯罪结果就没有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行贿时收回赃款是否能够构成犯罪中止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贿时收回赃款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中止

行贿人若行贿事实已成立,其行贿罪是成立的,行贿时收回赃款只是量刑情节不构成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贿罪收回赃款如何确定犯罪中止时间

行贿时收回赃款构成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赃款退回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主动退回赃款不算犯罪中止,积极退赃,应当属于犯罪既遂。在刑事案件中退还赃款给被害人有两种情形,如果犯罪分子是主动退还罚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从宽进行处罚。如果是在有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的,人民法院依据犯罪分子退赔情况,进行量刑。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赃退赔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收贿赂后退款有罪吗?

收受贿赂后及时将贿赂款项退回,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认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资料扩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一)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发前受贿后主动退还行贿人算犯罪吗

构成行贿。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很明确,事后退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行贿时收回赃款是否能够构成犯罪中止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发前,受贿人将赃款退还给行贿人,行贿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构成行贿。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很明确,事后退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会减轻处罚。

受贿如果已经既遂,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了,不影响定罪了。受贿既遂,行贿也就当然成立了,但不用太担心,实践中行贿人常常作为“污点证人”出现,你只要积极指证别人受贿,检方对于行贿的事也就不追究或不深究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受贿后又退赃的定罪量刑案例

孙某,系某区A乡镇公立医院院长。2011年12月11日,医药代表张某为感谢孙某在药品采购上的关照,提出给予孙某10万元的回扣,孙某将其妻子吴的银行卡卡号用笔写在纸上交给张某,当天张某即将10万元钱汇至该银行卡上并将该银行单据交给孙某。

2012年1月6日,孙某将该1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张某。此外,2011年12月15日孙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某区B乡镇公立医院职工曾向纪检部门反映其院长余某在岗位管理、医疗设施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纪检部门已经开始调查此事。

另外,2012年春节至2012年7月间,孙某收受先后3次收受张某所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人民币0.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该笔事实没有争议。

2012年9月,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该案例中孙某收受张某给予的10万元后又退还的行为如何定评价,存在重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受10万元又退还的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理由:第一,孙某的行为属于“及时退还”。

根据“两高”于2007年7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由于目前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中的“及时”的时间界限。该观点认为,只要在案件被查处前,退还的都为及时,对存在此种情形的不以受贿罪论处。

本案中,贾某从收受到退还的时间间隔不足一月,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故孙某收受又退还该10万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孙某的行为不属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一般的,“因自身被查处”,是指只要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自身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受贿问题)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自身得知自身被调查处理这一情况之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是指行贿人、共同受贿人、介绍贿赂人、特定关系人、知情人、同一事情(如同一工程、土地出让、设备采购等)中他人被调查处理等被情形。

本案中,某区有关部门调查该区B乡镇医院院长余某在岗位管理、医疗设施使用等方面的经济问题,不属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故孙某收受又退还该10万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收受10万元又退还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意见》第九条的适用是以不构成受贿罪为前提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以受贿罪论处,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时收回赃款是否能够构成犯罪中止

而在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的行为说明受贿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收受财物的处理行为并不能否定之前收受财物主观故意。

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认定孙某犯受贿罪(金额10.6万元),免于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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