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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具体怎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1-25 02:44:00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的执行方式为: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同时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具体怎样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拘役有期徒刑并罚如何执行

拘役 和 有期徒刑 并罚时,执行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相关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因此,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执行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执行

1、根据《 刑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 拘役 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拘役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在实务中如何操作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执行有期徒刑。根据《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合并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何处理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

能够数罪并罚啊,但如何处理目前没有定论,看各地法院的判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执行拘役。(分别执行,但最终执行的拘役期限缩短)。

二、只执行有期徒刑(重罪吸收轻罪)。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具体怎样执行

三、折算,把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目前,三种判罚都有先例,不过第三种方法渐渐占据主流。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怎么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请问判拘役和数罪并罚怎么处理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数罪并罚的,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按下列标准处理: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5、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和方法,但对不同刑种如何并罚未作具体规定。这一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导致各地法院对同一罪犯同时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罚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现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然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第二种观点主张: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属同一刑种,执行的方式和场所有严格的区分。如遇前述情况,应先执行较重的有期徒刑,后再执行拘役和管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这三种主刑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有严格的区别。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仅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受到限制,但其可以参加工作,在劳动中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不受差别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综上可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设置是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大小来确定刑罚轻重程度、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及其犯罪分子享有的权利。如按第一种观点执行,刑罚种类的设置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便无法体现,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忽略和混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在执行方面的差异性,必然会损及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曾两次对有关高级法院作出批复,内容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根据这一精神,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方式,也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需要指出的是,如对同一犯罪分子同时判处犯数罪,应尽可能判处其同一种主刑,避免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难,如确需判处不同种主刑,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第三百五十条,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第三百五十一条,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刑法修正案九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怎么执行

犯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具体怎样执行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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