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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后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23-01-25 04:18:31

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传唤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后是否构成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传唤到案是自首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实际生活中,被侦查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传唤到案为自动投案,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行为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时行为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但是,如果被传唤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的,则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是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公安机关打电话喊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算是自首吗?

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个内容也有一个误区,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是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如何定义等等,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我认为,只要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围绕犯罪构成和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就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诈骗犯罪的赃款去向问题,贪污后的赃款去向问题,危险驾驶后的有偿服务问题等等,也是如实供述的内容,必须如实供述,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对于罪行已被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办案机关电话、口头通知,及时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自首的本质是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诚心悔过,接受处罚。典型的“自动投案”是行为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交待罪行。

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后是否构成自首

当然了,作为成年人,还是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要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就免去了公安机关传唤你的环节,也是间接的离公安机关远一些,总之,还是不要去触犯法律的底线,不然即使是自首,也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被公安机关打电话喊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算不算自首?

我认为应该可以被归为自首,毕竟是自己老实交代,坦白从宽,可以视情况减轻惩罚。

一,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打电话喊到派出所。

不管是处于故意犯罪,还是因为其他的客观因素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犯罪嫌疑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很多人在犯法之后都会存在侥幸的心理,觉得不会被抓到,但是只要警方接到报案,都会着手查证。嫌疑人吴某已经被盯上好久了,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公安局以其他事情为由,将对方骗来派出所。

二,到派出所之后,嫌疑人老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时,吴某在街道派出所电话的时候,内心还是非常恐慌的,毕竟自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有可能不去,如果不去就直接暴露了,所以说还是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派出所,发现是鸿门宴。警察表示,自己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线索,现在给你个补救的机会。在警方的循循利诱下,吴某老老实实的交代了自己的整个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

三,我认为当事人的做法应该算自首。

现在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吴某的表现,在法律中应该如何定性?可以算得上是自首吗?有网友表示,这种情况应该不能算是自首,毕竟吴某不是自愿去公安局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之后,才到公安局坦白。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我看来,我认为当事人的做法应该算是自首,如果警方确实已经掌握了足够的抓捕,肯定会直接实施抓捕。而且吴某到了派出所之后,并没有为自己申辩,而是老老实实的交代,所有配合警方的工作,其实这种行为算得上是自首。

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自首

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分析】

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 “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可见,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后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嫌疑人被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属于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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