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人在冲动时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触犯了刑法,逃避和侥幸心理是最要不得的,面对现实、认罪服法才是唯一正确途径。醉学网刑法小编结合案例为你一一讲解。
案情介绍
老张有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患有抑郁症。儿子小志平时比较叛逆、不听话,令老张感到万分失望,居然萌生产生了杀死小志的念头。2011年8月14日凌晨,老张乘小志熟睡之机,持菜刀猛砍小志的颈部致其死亡,老张的妻子孔某发现后欲阻止,也被砍伤颈部后死亡。当天上午8时许,老张独自一人来到孔某姨娘家跪在地上自认了杀人的事实,声称愿意以死赎罪。孔某姨娘遂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将老张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老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老张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老张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判决老张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被害人亲属也表示认可。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自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的内涵十分广泛,通常来说,不管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案情,犯罪嫌疑人只要在被抓获前自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可以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可以投案,在亲友规劝、陪同下可以投案,甚至可以致信、电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是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本案就是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不逃离,在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后亦无拒捕行为,因此被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较好理解,就是不隐瞒,不回避,不歪曲。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和主要犯罪事实,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相关罪行。
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界,都将投案自首看作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或悔罪的一个客观表现,是值得鼓励的,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本案中,老张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手段可谓残忍,情节十分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对其从轻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其患有精神疾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是其具有自首情节。这一判决既贯彻了刑法惩治犯罪、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价值取向,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体现了刑法理论和刑事审判实务中的重要原则。法律是树立在我们周围的一道高压线,也是保护每个公民自身权利的防护网。刑法不仅仅为了惩罚罪犯,也是为了治病救人,因此留有了一定的余地,只要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都会给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人在冲动时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触犯了刑法,逃避和侥幸心理是最要不得的,面对现实、认罪服法才是唯一正确途径。
一、“认罪服法”,是犯罪主体在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犯罪事实、判决之后,甘心情愿服从法律的裁判,承认法律的惩罚。
二、“认罪伏法”,是罪犯承认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惩处。
三、相同的地方:
1、“认罪”。
2、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3、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执行。
四、不同的地方:
1、“服法”,是主观上承认、接受法律的裁决。
“伏法”,是不论主观是否情愿,都被动地承受法律裁决。
2、“服法”,通常使用在犯罪人态度,比如:交待犯罪事实、积极劳动改造等。
“伏法”,通常用在判处极刑的时候。
认罪伏法的读音:rèn zuì fú fǎ
认罪伏法的意思:罪犯承认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惩处。
例句:昨天,那几名罪犯已经认罪伏法了。
注意区别:
认罪服法:是罪犯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犯罪事实、判决之后,心甘情愿地服从法律的裁判,承认法律的惩罚。
认罪的意思:承认自己的罪行。
伏法的意思:罪犯被执行死刑。
法律分析: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犯人减刑有两种情况,一是确有立功或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般有期徒刑的减刑,最多只能减一半,重大立功表现不受限制。
减刑的立功和悔改表现是指:
悔改表现:
一、认罪服法;
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一般来说,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时,每个月都有基础分,正常情况下,不扣分,违反了监规就视相应情况扣分,有立功表现就加分或者记功(表扬、小功、大功)。
然后在减刑分达到,刑期和间隔期符合要求(一般投入监狱服刑一年半以后方可呈报首次减刑材料,距上一次减刑相应时间后,才能呈报下次减刑材料,也就是说,上次减了二年,下次报减刑,要到二年以后才能报)的情况下,监狱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呈报给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死绶是高院),中院收到材料后,组织开庭并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对此过程全程监督,然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减刑裁定。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随时呈报减刑材料,不受刑期和间隔期的限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对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服法;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3、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怎样才算认罪态度好?有标准吗? 我国 刑法 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 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 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规范“认罪态度”之标准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值得提醒的是认罪态度好坏跟量刑关系不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大家可能会觉得对认罪态度直接关系到量刑等方面,认罪态度是人们价值观,道德观对事物基本衡量的一种行为体现,若是拿认罪态度的好与坏来当作量刑的准则的话,一定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这样也亵渎了法律的公正。
被告人认罪法条内容有哪些? 《 刑法 》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 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 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规范“认罪态度”之标准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认罪态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是一个模糊的界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来说,在判决力度上会从轻判决,但是从轻判决的标准依据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对于认罪的态度标准好坏我国的法令做出了相关的约束规定,自首等情节也包含于认罪这一行为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