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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1-25 05:19:52

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应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节是否严重。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政府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自己工作责任的重大,绝不容许一丝疏忽与失误,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人民的健康与安全,一点点的失误遗漏都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工作的监管力度,若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则要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规定为: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件涉嫌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等情形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八)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司法

下面是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司法的相关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立案 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符合以下要件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主体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为过失;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关于传染病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与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与霍乱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_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客观行为必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具体危险。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如何判刑的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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