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就是刑事判决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件事的,对于任何犯罪相应的都是有着一个处罚范围的,法官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犯罪分子的量刑的。下面就让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量刑情节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量刑原则是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据此,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
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
2)确定犯罪性质
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节
此处之犯罪情节是指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等。
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
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犯罪中止、防卫过当等。而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1、刑事案件,常见的量刑情节如下:
(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如累犯等
(3)、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表现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二、刑罚裁量的特征有哪些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
2、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4、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法定情节: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第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①根据《刑法》有无明文规定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总则规定的情节(常见的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立功、累犯等)和分则规定的情节(比如第236条“强奸罪”中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比如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等。
②根据对量刑产生的轻重影响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我国法定的量刑情节有:累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法律都规定了量刑情节。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3、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十条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刑法中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