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刑事案件诉讼的时候,一般来说,嫌疑人都是会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的,那么刑事案件第二次开庭不到,缺席判决吗,逃逸?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醉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没有规定开庭的间隔时间,由主审法官根据工作确定,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结案。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院是否会当庭宣判,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进度去决定。实践中,不论是几次开庭,宣布判决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告判决,另外一种是定期宣告判决。该程序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庭审的次数不同而影响。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二次开庭流程如下:
进行庭前准备;
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一般包括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证据等;
法庭辩论;
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我们中国的民事审判有缺席审判制度,刑事审判没有。
我国的刑事审判,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公开审理原则。除未成年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被告人必须到庭,是公开审理的应有之义,因此,不能缺席对某被告人宣告刑事判决。
当然,对于有2名以人被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未抓获归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可对已归案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追究法律责任。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在法律文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注明“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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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对于刑事案件,必须被告人到庭参加审判,是不能缺席判决的。(民事诉讼可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司法中的一般做法是中止法律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拒绝回答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参加法庭辩论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很多的救济性权利。
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申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
(4)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5)上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权。这些程序保障权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程序保障权主要有: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排除非法证据
(4)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5)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一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等。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依法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6)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或协助执行。
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会出现被告人缺席的情况,因为办案机关会采用强制措施来保证被告人在案。
办案机关对被告人通常采用的强制措施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手段,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则会限制人身自由。
显然,如果被告人被逮捕,是不可能缺席的,除非他能像越狱一样逃出看守所。
如果到了法院审判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对其拘传,即强制其到庭。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如果被告人直接潜逃,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逮捕,然后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追逃,实际上就是和对待通缉犯差不多的待遇了。
刑事案件被告人缺席怎么办?
所以如果刑事案件被告人缺席,不能传唤到案,司法机关会对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保证其到案接受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
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有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羁押,一般不会缺席,除非他们脱逃,这就构成了脱逃罪,会被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并与原先的犯罪数罪并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随传随到,配合公检法机关调查,会被取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检察院、法院决定逮捕,对离开居住地逃避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凭检察院、法院决定逮捕书,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抓获归案。
大佬,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可能缺席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开庭前肯定羁押在当地看守所,开庭时,法警会去看守所提人到庭。哪里会缺席?
无论是有罪推论还是无罪推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刑事案件的被告都会到庭。哪里会缺席判决?除非被告人身患重病或死亡。
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告人就已经被逮捕了,不可能缺席。如果是自诉案件,就无法继续审理,可以先撤诉,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受理立案后公安机关会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