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有: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时候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在法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 刑事自诉案件 立案有以下条件: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自诉的条件如下: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 自诉案件 应具备的 立案 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 诉讼 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 刑事诉讼 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 罪名 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 级别管辖 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 身份证 、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按现行法律规定,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仅限于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5、经审核,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经审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经审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对已经登记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