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提供方式: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供,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的原因: 一是我国 刑诉法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 举证责任 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 证据 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 羁押 的被告人就要 无罪释放 。 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入 刑事诉讼 中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无罪无需证明。 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影响。本条虽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代刑事诉讼除了 自诉案件 外,不经侦查无法起诉,所以公安机关需要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某人涉嫌犯罪,需要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构成涉嫌犯罪的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提出, 犯罪嫌疑人 有为自己行为辩解的权利。虽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是收集证据的行为,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收集不能违反刑诉法第五十条,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收集证据具有以下要求: (1)合法。 刑事诉讼法 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3—152条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 证人 、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等,都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收集来的证据才有合法性。 (2)及时。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案件侦破率和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深入主要是指深入到案件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掌握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细致主要是指精密观察,详细查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和可疑线索。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1)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采用笔录和录音、录像的方法加以保全。录音、录像的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笔录的记录入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如实记录陈述的内容,并经陈述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后才合法有效。 (2)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随同案件一并移送。对于不宜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物证,除对原物采用妥善方法保存外,应当采用拍照、制图、复制、录像等方法予以保全,并且用文字详细说明物证的性质、特征和形状,收取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等情况。 (3)对于各种痕迹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保全。可以用石膏溶液制成模型来保全足迹,可以用硅橡胶或可塑性橡皮来保全遗留痕迹,还可以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来保全痕迹,等等。总之,对各种痕迹证据所采用的保全方法要能够防止其变质、变形或被污染、毁损,才为有效。 在我国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如果不向法院进行起诉,该案件便不会进行审理,所以 公诉 案件是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起诉,所以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而自诉案件一般由受害者自身或者家属起诉,但是在案件侦破过程需要公安机关,所以由公安机关提供。
刑事诉讼证据条件如下:
1.刑事诉讼必须要有证明力。这是各种证据的共同特征和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刑事诉讼证据有效的首要条件和事实条件。这种证明力是客观性和关联性或联系性的统一。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存在的形态,证据的关联性或联系性是证据的内在本质或基本价值所在。证据不仅是客观的,存在的,可以认识的,而且还应该是与其所证明的对象有关联的、联系的,能满足某一证明需要的。
2.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须合法。这是证据有效的主体条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法定主体收集提供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才能收集、提供证据。
3.收集、提供、审核证据的程序应合法。
4.收集、提供证据的方法须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谁主张的,那么就应当由谁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是我们熟知的诉讼法的普遍原则。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其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如果需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举证责任应该有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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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果是谁主张的,那么就应当由谁来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这是我们熟知的诉讼法的普遍原则。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其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如果需要判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举证责任应该有自诉人承担。
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刑事案件中,如果要判被告有罪,那么就需要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会因此而败诉。但是,举证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或者获得的证据,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或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所提供的证据也应该真实有效,能从客观上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得凭空捏造证据或伪造证据。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有权向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会收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是行政机关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或者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的重要性,凡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话,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甚至处以他刑罚,但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的话,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检察院进行承担,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举证的材料但是公安机关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另外除公安机关外的相关行政机关,如果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则应承担起调查取证的义务但还是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会经过检察院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当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提供给法庭。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必要时,法院取证可以通知相关的律师或者是检察官到庭作证。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并不能常常遇到一些官司,有一些社会冲突,打官司必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些法律知识我们并不了解,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咨询我们所聘请的律师。那么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一般由律师来取,还是家属来取呢?下面小编就为您来具体介绍阐述。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都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申诉。因此刑事诉讼案件取证由谁来取,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各地区也没有具体划分,因此我觉得,律师和家属应该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家属可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线索,律师也要认真取证,对家属负责,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进行案件申诉或上诉过程中,家属可能会对法律知识有一些误解,这时候律师应该为家属细心讲解法律,提供最好的解决方案给家属,律师不能为了赚取利益而忽略法律,最终影响的可能是你自己的前途。家属朋友也应该尊重律师的选择,相信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尽可能的将一切所知道的案件有关的事情告知给律师。总之,两者需要相互配合,才能保证案件进行的一切顺利。
家属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不仅看中他的专业知识能力,也要注意他平时的为人。可以向律师界的人打听其为人态度,法院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我相信律师也不能随意造次。我为一个律师,也应该尽好自己的职责,不要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把自己受理的案件用心对待。对家属多一些理解,同时,家属也要对律师多一份信心。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