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属于犯罪既遂。结果加重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说明必须是犯罪既遂才能构成。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要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存在加重结果出现与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有两个区别,具体是:
1、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量刑不同。对于未遂犯,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相同的罪名下,未遂犯的量刑要较既遂犯的量刑要轻。
一、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
1、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有两个区别,具体是:
(1)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量刑不同。对于未遂犯,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相同的罪名下,未遂犯的量刑要较既遂犯的量刑要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的既遂有哪些形式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四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概念区分入下: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
二、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是唯一的犯罪完成形态。
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看,犯罪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把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整过程,一般包括犯意形成、犯罪准备、犯罪实行和犯罪完成几个阶段。
由于犯罪意念属于思想范畴,既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更不是犯罪行为,因而不可能形成一个犯罪形态。因此,直接故意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准备开始到犯罪完成的特定期间,包括犯罪的准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既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犯罪既遂;也有可能在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准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构成犯罪预备;也有可能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完成,构成犯罪未遂;还有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所以,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为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形态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类。完成形态只有犯罪既遂一种。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
犯罪既遂表现为某种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因此,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既遂没有作特别的规定,而只是对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作了规定,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就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构成犯罪既遂的具体犯罪一般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几种。
行为犯即以危害行为的实施或者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某种具体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出于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告发,这种危害行为一经实施,无论被诬陷者是否实际受到刑事追究,都构成诬告陷害罪,而且是犯罪既遂。
危险犯即以危害行为造成发生某种犯罪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对于危险犯而言,犯罪主体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危害行为,而且要具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就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既遂。
所谓危险,是指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备罪,当行为人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了破坏行为并且有发生使特定的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备罪,而且是犯罪既遂。
结果犯即以危害行为实际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对于结果犯而言,犯罪主体不但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危害行为,而且只有实际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构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既遂。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属于结果犯,例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等,都是在实际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后,才可能构成这些犯罪的犯罪既遂。
另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这就是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犯罪主体的危害行为已经构成了某种具体犯罪,又发生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危害结果,刑法另外规定一个较重的法定刑的情况。
由于结果加重犯并不是犯罪既遂对犯罪构成要件所作的要求,而是适用刑法分则不同条款规定的法定刑的量刑条件,所以并不是犯罪既遂的另外一种形态,不能把它与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相提并论,等同看待。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结果发生,就要适用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就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但是罪名还是故意伤害罪。
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主体,是既遂犯。因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所以对于既遂犯,应当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判刑。
对于犯罪既遂是什么意思的回答如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 刑法 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 犯罪构成 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 法规 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 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 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5.简明的说就是法院已有充分的 证据 证明其 犯罪嫌疑人 犯罪。 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 犯罪未遂 。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2]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为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3]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马克昌教授认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不能脱离刑事立法实际;鉴于有些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基本犯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失之过窄。但是,如果认为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就难以区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同时,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归根到底是故意犯,故“广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又失之过宽。比较而言,折中的结果加重犯概念是适宜的,即所谓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过失致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较重刑罚处罚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较重刑罚的规定,马克昌教授认为,直接规定单独的加重处罚的法定刑较为妥当,如此,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本意,也便于司法操作。
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马克昌教授在对西方刑法学者的主张进行逐一评析后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重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
不属于某个具体的 罪名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 刑法 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故意伤害致死 是其适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