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没有损失的小火灾,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拘留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消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火罪的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并没有按火灾分级来做处罚的规定。从消防法到刑法,对与火灾有关的处理,定义了行政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刑事处理的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都有自己相应的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人类能够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在遇到火灾时人们需要安全、尽快的逃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不知道你所谓“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究竟是哪些情况,除民事赔偿外,肯呢过还会涉嫌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以下内容供参考:
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个人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被处警告、罚款或十日以上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案例:过失引起火灾 开封鼓楼大队依法拘留一人
4月12日,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局相国寺分局签发鼓公行罚决字〔2016〕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过失引起火灾的责任人袁春生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16年02月21日14时43分,开封市鼓楼地下商业街发生火灾。经开封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为鼓楼地下商业街街空调机房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隔音棉所致。
经调查,鼓楼地下商业街机房电工袁春生为当天值班人员,未落实相关责任,过失引起火灾。根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袁春生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参考资料:
人民网-过失引起火灾 开封鼓楼大队依法拘留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