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分子被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届满,但在其后再次犯罪的,一般不会构成累犯,仅在实际执行刑罚之后应当被认定累犯。《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 满后又犯罪是否构成 累犯 缓刑 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 假释 制度都是执行 刑罚 的特殊方法。既然 假释考验期 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理由是:根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一般是不构成累犯的。不过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犯罪期间一定要表现好一点,可以减轻判刑,早日回家。如果在犯罪期间,又重新犯罪,属于罪上加罪,那么判刑的话,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刑法。缓刑考验期满,更要注意。
不构成。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构成特别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不构成累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期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那么也就是没有执行过刑罚,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构成累犯的要素三。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提到: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由此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答复自2013年1月18日起不再适用。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缓刑期满,再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不属于累犯,故而也就不存在缓刑考验期满累犯会怎么处罚的问题。从刑事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累犯的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一般不会适用缓刑或者是减刑的规定。
缓刑考验满再犯不属于累犯。缓刑期间,实际上是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都没执行,而构成累犯必须是在 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因此 缓刑期间犯新罪 的是不构成累犯的。《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若犯罪分子被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届满,但在其后再次犯罪的,一般不会构成累犯,仅在实际执行刑罚之后应当被认定累犯。《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且又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因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因无章可循,实际中存在不同执法标准。大多数学者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累犯,其理由是: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要求。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但实际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全面解读刑法中关于缓刑制度(包括特别缓刑)和累犯制度的规定,就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执行的量刑的规则,即只要出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它又有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内考察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验、考察的内容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考察的对象就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可以并且应当得出缓刑执行完毕的结论,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如果确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此时的不再执行不是指原罪不构成的不再执行,而是指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违反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法律推定其已接受了教育改造,达到了刑法的目的,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换言之,即本来需要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的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实现对其惩罚和改造的目的,但因为犯罪分子已经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见,规定一定的考验内容(即犯罪分子不得违反的规定)和考验期限、考察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在该期限内通过了这些考验,就推定其已经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其惩罚和改造的目的。故此时的“不再执行”实际是通过“缓刑的执行”已经得到了执行。其实质是通过执行相对原执行强度较弱的执行方法实现执行目的。因此这里的“不再执行”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本质是一致的。此外,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则说明该犯罪分子并未认真改造自己,甚至当时“较好”的悔罪表现是为了追求得到缓刑这种较轻的处理而伪装的,其继续犯罪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累犯从重予以处罚。综上,得出结论是: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因故意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构成累犯。
缓刑考验期 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 累犯 。 我国《 刑法 》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 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五条
缓刑期满再犯罪不算累犯,罪犯在缓刑期满后一般是认为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这与成功的假释结果不同。此时,由于已经代表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了,因此即使在五年之内再实施故意犯罪的,也不会构成累犯。但如果是假释的话,那么就会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不属于累犯。缓刑考验期间,则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的,所以在缓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押,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8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