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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3-01-25 16:58:22

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位不属于自然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吗

单位犯罪 不构成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我国《 刑法 》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我国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之间能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可能的情形有:

(1)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但一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之间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之间能构成 共同犯罪 。 单位犯罪 属于共同犯罪可能的情形有: (1)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 (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但一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吗

单位犯罪可以与其他主体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 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 负刑事责任 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延伸】 问:共同犯罪的要件是什么? 答:共同犯罪的要件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各 共同犯罪人 所实施的行为;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单位犯罪构成共犯吗

单位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是不是共同犯罪

两者是不一样的,区别如下: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犯意的种类不同

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

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4)犯罪动机不同

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5)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能否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对,刑法界观点并不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根据新《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上述观点缺乏明确的刑法总则依据。因为,现在难以对《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二人以上”的“人”解释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的主体。单位本身没有意识和行为,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此外刑法对于共同犯罪规定中的“人”再怎么扩张解释,都难以解释为单位,因为单位与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二人以上”只能解释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据此,对于若干个单位伙同实施的犯罪,应当也只能根据各个单位在犯罪的犯罪情节,分别依照有关刑法规定进行处罚,而没有必要像对自然人的共同犯罪那样,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进行处罚。另外,对于单位与自然人伙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同样没有依据以共同犯罪论处。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这里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和单位,这样就使单位共同犯罪的观点在新刑法中找到相应的刑法总则依据。既然“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而肯定单位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目前,肯定说占主流地位。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可能的情形有:

(1)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但一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说单位犯罪中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根据双层次犯罪机制理论,除却“表层犯罪者”的单位,针对“深层犯罪者”的单位成员之间,完全可以成立共犯单位犯罪是刑法中拟制的“人”,不能独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必须有赖于单位中的特定个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是否存在共犯一直是一个引发争议的疑难问题。故而从理论上厘清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单位内部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合理认识单位犯罪的内部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客观上来看,单位犯罪往往通过单位内部多个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乃至一般工作人员一起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表面上具备了共同犯罪多人实施、犯罪意图相同的特征,因而产生了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关系的问题。 ■单位犯罪的内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概括起来,对单位犯罪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刑法理论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否定说主张:单位是法律将其人格化的社会组织,是由一定数量的人有机结合组成的一个整体。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一的,即单位。因为,从系统论上讲,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犹如人和大脑、四肢的关系一样,是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的关系,它们并不属于同一层次。单位的每项决策和活动都是依赖其组成部分——内部成员来实施和完成的。单位的犯罪行为也同样是由内部成员实施的。内部成员所有犯罪行为的有机结合,才构成单位犯罪行为。每个犯罪成员实施的行为都是单位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单位犯罪的表现。因此,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关系。肯定说又可划分为两种具体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即单位与其内部责任人员是一种共同犯罪的关系,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与其内部人员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的,而处罚时采取的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内部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单位犯罪中,2个或2个以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应构成共同犯罪。前一种观点将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限定为单位与单位中的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而后一种观点将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限定为单位中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以双层次犯罪机制理论剖析单位犯罪笔者赞同单位犯罪内部的有关自然人之间可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单位与单位内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可能在同一个单位犯罪中又形成共同犯罪关系。认为单位与单位内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在同一个单位犯罪中又形成共同犯罪关系,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详言之,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单位的意志,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犯罪,当刑法将其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时,他们以单位犯罪的实际实施者身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将他们与所在单位视为共同犯罪关系,也就是将他们所代表的单位与该单位本身视为共同犯罪关系,这就形成一个主体也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局面,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除非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私利,为牟取个人利益,同时为单位牟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有可能与所在单位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在该种情形下,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方面代表单位实施犯罪,另一方面代表自己个人实施犯罪,两个主体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并不违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从分配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论述单位犯罪内部可存在共同犯罪,当然具有其合理性,但终归带有刑罚功利主义的色彩,难以避免从刑事责任的认定倒推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客观事实。笔者以为,准确揭示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以及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关键是要合理认识单位犯罪的性质。双层次犯罪机制论较为清晰地揭示出单位犯罪的内在特征,无论是从单位犯罪的形式还是从单位刑事责任的承担来考虑,以双层次犯罪机制论界定单位犯罪都有其合理之处。所谓双层次犯罪机制论,是指在单位犯罪时,存在着一个特别的“双层犯罪机制”,第一层次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这是单位犯罪的表层结构,我们不妨将单位称为“表层犯罪者”;第二层次是单位的决定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决定者和执行者个人,这是单位的深层结构。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的单位,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的单位成员,都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承认单位犯罪内部存在共同犯罪符合刑事司法实际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单位犯前款罪的,……”表述形式,因此,犯罪单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主体,无论哪种关于单位犯罪性质的观点,均承认犯罪单位独立主体的性质。双层次犯罪机制论对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大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惩罚犯罪单位的同时,也要求犯罪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只对少数单位犯罪,采取只惩罚单位中特定自然人的单罚制模式。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刑罚对象则只是这些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适用刑罚。无论是双罚制,还是单罚制,刑法惩治单位犯罪的对象始终包括犯罪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这种立法模式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单位犯罪外在形式与内在本质的辩证把握。离开了活生生的人,单位的任何行为均无法展开。单位本无生命,当一个个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因某种经营、生产、管理等目的,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度、结构、组织而形成单位时,单位才具有了存在的价值,单位也就有了违反法律、获取非法利益、实现非法目的犯罪冲动的可能。可见,单位中的自然人是单位存在价值的基础。处置单位犯罪,既要惩罚单位,也要惩罚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既要从经济上使单位付出犯罪的代价,也要使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为实施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如何实施犯罪,是由单位中特定自然人单独或协作完成。当实施一项极为复杂的单位犯罪时,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主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难免需要一定的分工,在谋取单位利益的同一目的下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因此,在犯罪单位这一外在躯壳下,蕴涵着对单位负责的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这一认识已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得到体现。《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该《纪要》在司法现实面前,抛弃了单位犯罪内部绝对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观点,这对于合理认识单位犯罪的内部结构,发展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理论,具有积极的意义。■单位成员的独立性大于对单位的依附性是单位内部存在共犯的基础当然,双层次犯罪机制论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没有说明单位成员与单位之间存在一种怎样的关系。单位成员相对于单位而言,既有依附性的一面,也有独立性的一面。依附性是指,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意志不能脱离所属单位的性质、特征而存在,必须体现和反映该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特性,否则其行为就不具有“以单位名义、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的单位犯罪特征,单位也就不对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独立性是指,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意志并非完全受制于该单位,而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该行为人以独立的人格参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并进行社会实践,能明确地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内容、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能自主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单位中的责任人员不是起初就要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其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代表该单位参与社会活动,但是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放弃了合法行为,转而实施危害社会的单位犯罪行为,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罪行为完全预知且可控,理应对行为本身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双罚制表明,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依附于单位,因此其与单位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单位犯罪单罚制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并不完全依附于单位,可以独自承担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引申开来,如果单位成员的独立性强于依附性,则单位成员之间就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反之,单位成员之间不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关系,只可能存在一个单独的犯罪主体——单位。笔者认为,单位成员对所在单位的独立性要强于依附性。因为,刑法意义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实施或者不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当然应当由他们自身来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一案例,行为人系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层层选拔获得了某贸易公司的办事员职位。刚上班就接手了一单报关业务,该大学生的业务主管要求其向海关低报货物的进口价格,以达到为该公司少缴关税的目的。该大学生经过反复思想斗争,考虑到工作难找,为保住这一来之不易的职位,按照公司主管人员的意思向海关低报货物进口价格。后案发,该大学生及公司主管均被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大学生虽然是公司的一员,对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但是其面对单位有走私犯罪的可能时,完全可以拒绝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其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因为依附性而丧失。总之,笔者认为,要从双层次犯罪机制视角出发,看待单位犯罪的共犯问题。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所在单位是彼此独立的主体,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单位的犯罪意图必须通过这些人员的意图予以表现,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通过这些人员的行为予以实施;同时,这些人员之间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彼此分工配合,作用大小不一,其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统一于单位犯罪这一最终目的之下,在单位犯罪的大层次之下,客观地存在着单位中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作者单位: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单位与个人犯同种案件能构成共同罪么?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单位之间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首先需要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共同实施了某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某种法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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