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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23-01-14 16:49:05

肇事逃逸赔偿受害人30万,本想已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司机王某却在让保险公司埋单”时遭到了拒绝。为此,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投保人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即可理解,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李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惊慌中,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李某30万元损失。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王某想到之前为汽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欲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其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偿。买保险就是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减轻自己负担,保险公司怎么能不赔呢?”想到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在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对王某与其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保险公司不应该为此笔费用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险种,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条款载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将该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加深加粗,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无需保险公司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肇事逃逸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且为一般性的社会常识,投保人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即可理解,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之后就应视为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况且,驾驶人员领取驾驶执照前,均通过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理应知道肇事逃逸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主购买保险通常是为了在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减轻自己的负担。但如果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正确、妥善处理,可能会让本应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的巨额赔偿仍由自己负担。

阅读延伸: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能否拒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险不能拒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肇事逃逸不是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拒赔的,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6、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7、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拒赔吗

解答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的,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不会拒赔,商业险则会拒赔。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而其他的商业险,一般在保险合同中都将“肇事逃逸”作为免责条款进行了约定,所以一般是不赔偿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不能。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拒赔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之后,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保险合同 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第三者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依据民事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本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保险公司与沈荣之间“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约定呢?

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说,“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这是许多车主在购买商业三责险时,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上注明的免责条款。但并不表明该免责条款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很难受法律保护。 第三者责任险 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国《 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也再一次强调了,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法官指出,保险公司应对发生 交通事故 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 法规 ,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如果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依据是什么?其优点是什么?

法官说,这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 合同法 中一条重要原则,包含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和合同的约束力发生在特定的 合同当事人 之间,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所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对第三人无效。再说,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法律关系为损害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合同一般只能为第三人创造权利,却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故保险公司针对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不能成立。

二、其他法律规定

法官指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有助于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一起 交通事故纠纷 案件中,被侵害的权利客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这些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赔付必然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进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历年来,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纠纷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作出投保人(权利侵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认定,直接作出判决,使第三人(权利被侵害人)的权利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偿付,是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又切实及行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强调,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虽然是一种约束,但更多的是一种保护。遵从法律的规定行事,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必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奉劝所有的驾驶员都不要无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更不要逃逸,要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要对受害人及其家人负责。

在现代社会,很多的保险合同当中,约定了只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赔偿,所以发生 交通事故逃逸 ,不得赔偿,这种约束仅仅是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来进行的,对于第三人是没有相应的限制,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交通事故被别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理赔

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 投保交强险 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能以肇事者逃逸为由拒赔吗

解答对于交强险来说,保险公司不能以肇事者逃逸为由拒赔,因为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但是如果是商业险的,且合同中约定了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由的,那么则在商业险部分,可以拒赔。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交强险条例》没为保险公司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保险公司 交强险理赔 权责的全部规定。这里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任何表述。本案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保险在期 事故责任人 持证驾驶,没有醉酒,没有故意。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太平洋财险枣庄支公司对其交强险索赔“不予受理”,践踏了《保险条例》的公信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 机动车肇事 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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