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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哪些人不能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3-01-25 17:38:04

以下人员不能适用缓刑: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具体哪些人不能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什么情形不能适用缓刑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给出以下答复:什么情刑不能缓刑具体如下:对象为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会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缓刑。下是我为您找得到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依据:《刑法》中对适用缓刑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不能是累犯,其次不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再次,要是被判管制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是不能适用缓刑。最后,要是犯罪分子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话,也是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缓刑,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也就是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法院审判、定罪量刑,在宣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意味着行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也就是社区矫正机构在法院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宣判的刑罚。

可以让法院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有深刻忏悔自己的不当行为,而且罪行较轻,不足以构成重大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和范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较多。不仅指各种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处罚情节,还应当结合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综合考量,才能把握犯罪情节的轻与重

有悔罪表现指的悔罪态度。悔罪的前提是认罪,实践中,适用缓刑大都是认罪案件。悔罪态度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要通过具体行为来体现。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形式。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个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衡量,一般认为,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的大的犯罪,司法机关很少适用缓刑。同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缓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逐渐转向积极追求促使犯罪人更好的再社会化、更好地进行社会化改造。不可否认,缓刑制度的设立具有现实的需求和积极的作用。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但又不能过重处罚、刑罚执行成本过高、对罪犯重返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无疑利大于弊。

且从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缓刑无疑是给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人一个避免刑罚烙印、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不认罪的。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连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即使所犯罪行较轻,但拒不认罪,同样不宜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4、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适用哪些人群?

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体哪些人不能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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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缓刑适用条件有哪些?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禁止适用缓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累犯2、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4、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适用缓刑标准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在不少法院判决项目实例案件中都有缓刑这一举措,其实适用缓刑是在一定的考量下才可以取用的。适用缓刑也有一定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根本就不适用缓刑这一政策。

在法院判决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与他参与案件中的悔罪行为及其表现,且他所判处的刑罚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以及他自己身体考量,看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例如犯罪人是从犯,且正处于怀孕期间,此种情况就可以适用缓刑。而且适用缓刑不表示不会再实行关押行为,也不能完全的表示这种不予关押的行为是认为犯罪分子以后不会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考量。缓刑只是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推测,认为犯罪的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小,而且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才可能进行缓刑。

但如果犯罪分子是屡次犯罪且毫无悔改之意,或者是犯的是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以及危害了其他人民的个人公民权利和侵犯相关的知识产权犯罪,还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以上几种条件满足一种就都是不可使用缓刑的。这种情况视为罪恶深重,且国家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所犯罪无法做到不即处罚的刑罚方式。更别提那些罪恶深重的犯罪团伙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也是绝对不可能实行缓刑惩罚的。

缓刑是法院对于人民的自主悔改意识以及犯罪情节所实行的一些法则,只可用于非恶性犯罪,或者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的人。这种刑罚也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且希望犯罪分子能够自主去自首,并且不再犯罪的一种考量,也出此表现出法官的公平公正。

哪些被告人可以被判缓刑

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检察院不写缓刑那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不写 缓刑 那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要坐牢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 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 死缓 ”,是收监,注意区分。 缓刑适用的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 拘役 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 刑罚 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 自首 、 立功 、 从犯 、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 罚金 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 赡养老人 、 抚养 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条件 根据我国 刑法 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 管制 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是每一犯罪人员都想适用的刑法,但是缓刑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使用,而且缓刑还必须要有检察院的文件,这样法院才会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决,所以,犯了罪一定要积极的承担错误这样才能争取缓刑的机会。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缓刑,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也就是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法院审判、定罪量刑,在宣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意味着行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也就是社区矫正机构在法院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宣判的刑罚。

哪些人适用缓刑呢?适用缓刑的条件又是什么的呢?

《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包含本数)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缓刑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可能可以宣告缓刑。

当然,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并不必然一定宣告缓刑,只是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具体判断是否满足缓刑条件,应当综合客观证据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表现进行判断,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量刑情节,可以认为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降低、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降低,从而考虑是否适用缓刑。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判处三年以上(不包含本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均不适用缓刑。且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均较高,也不适用缓刑。

缓刑期限也分为两种: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在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犯罪分子应当在十日内向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矫正小组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缓刑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也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具体哪些人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缓刑时长是固定不变的,但缓刑却是可以撤销的,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1)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达到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撤销缓刑后,犯罪分子将被看守所或监狱收押服刑,且其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予扣减、不算在应服刑的时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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