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处罚没有数罪并罚,刑事犯罪才有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有。 行政处罚 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 数罪并罚 ”。 行政处罚法 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 法规 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一、 行政处罚法 数罪并罚 合理? 行政处罚法数罪并罚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数罪并罚是针对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中没有数罪并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中有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关于合并处罚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 法规 以及相关法规中有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二、 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 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 》的行为,又有违反《 刑法 》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 营业执照 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是对那些没有构成犯罪但是却对公共秩序有所违背的人的惩罚。违规的行为通常都是多项并行出现的,因此民间产生了一种多项并罚的说法,实际上法律是没有相关的规定的,这种做法只是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批评已经出现的问题。
适用数罪并罚,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处罚”的概念,其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 行政处罚法 》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了以下处罚裁量标准,根据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要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
合并处罚肯定是当事人违反的行政管理的行为不止一个的,行政处罚跟刑事制裁这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违反了我国的各种行政管理,而另一个是属于犯罪的。我们都知道在刑法当中规定的有数罪并罚,因此行政处罚当中对某些人员就会用合并处罚的这种方式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方式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保 行政处罚 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有 证据 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2.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3.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 警告 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 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 4.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处罚决定书 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 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人类工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还有 环境污染 带给我们人类的迫害,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其严重性也是人类不可预估的。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远远大于自然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现在的人们对环境保护一直被所关注,保护生态环境是大家的责任。
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 法规 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 数罪并罚 ”。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 行政处罚法 》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二、 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 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 》的行为,又有违反《 刑法 》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 营业执照 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的社会行政案件进行相应的治理,如相关的处罚人的违规条款较多时,我国的行政处罚单位对这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合并处罚,来治理我国的社会秩序。相关的犯罪者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维护我国的法律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