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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3-01-14 16:50:42

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该如何定性

作者: 肖乐新

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黄某于2007年9月23日深夜爬窗进入被害人余某的卧室行窃。窃得钱物后便离开卧室,在行至客厅时因担心余某醒来发现被盗的情况,于是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木棒返回余某的房间将其打成重伤后逃离。

[分歧]

对黄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黄某的行为属于刑事法学理论上的转化型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和故意伤害罪 ,应两罪并罚。理由是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盗窃后实施的伤害行为可以认定为在新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一个行为,故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为宜。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情形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有三:其一,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先有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而非他罪的犯罪行为。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下,先行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论其既遂、未遂或取得财物数额的大小。其二,本罪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所包含的手段条件即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这里的当场”一般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其三,本罪的主观条件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其含义分别指:行为人为保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对行为人的抓捕、扭送;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提取成为罪证。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然而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如何理解窝藏赃物”容易引起歧义。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跳出原刑法窝藏赃物罪中的窝藏赃物”理解上的局限性,不仅关注其通常或形式上的为赃物提供隐藏处所”之内涵,更要看到其实质意义上对对赃物的继续控制、占有和支配”。

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案件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一规定包含了本案中行为人在卧室内窃得财物后进入客厅但仍属户内,没有离开作案现场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具备当场施暴”的客观要件。考虑到本案定性上的分歧,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不妨假设余某的暴力行为是在被发现后实施的,则依抢劫案件解释定性为入户抢劫没有疑问。本案的问题就转化为:余某因担心被发现但客观上并没有被发现时采取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也属于入户抢劫。质言之,抢劫案件解释是否意味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只在被发现”后当场施暴成立,而未被发现,如本案受害人还处于熟睡状态下的当场施暴时则不成立呢?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来看,这一问题显然不在立法者的考虑之中,抢劫案件解释也并没有作此限缩性解释。该解释的意旨,在于明确窃取被人发现时行为人犯意的转化,并在新犯意的支配下采取过限行为(即抢劫),这同时也是对窃取不限于秘密窃取”实践及其理论的回应。另者,相对于本案中的情形,对常态和典型的行为而不是非常态和非典型的行为作出规定,本身是立法的一般规律。在本案情形下,我们要重点考量的是施暴是否当场和窝赃目的的有无,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后者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依日常生活经验,行为人因担心余某醒来后发现被盗的情况”并决意采取故意伤害行为,其最终维护对赃物的非法控制与占有的主观心态是显而易见的。从另一角度看,抢劫案件解释也没有着眼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探究,只要入户盗窃满足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入户抢劫。应当明确的是,该解释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包括直接构成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两种情形。在后一情形下,其客观方面包括财物已窃得后被发现,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该客观方面所对应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由盗窃向抗拒抓捕和(或)窝藏赃物的犯意转化。就已窃得财物后的转化情形而言,从被发现”到本案中的担心被发现”,情节虽有别,但行为人在窝藏赃物的最终主观目的上则无二致。客观情节上的这一差别,不影响对该行为的刑法定性与评价。

回到本案,黄某在窃得财物后由于担心被害人醒来发现被盗的情况,出于保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维持其对赃物的继续控制、占有与支配,实施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其窝藏赃物的主观目的不言自明。需要说明的是,对体现黄某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这一转化行为的认定,不受被害人是否或可能有抓捕与追回的意图或行为的影响。换言之,本案中的余某虽然处于熟睡状态,不可能实施抓捕并危及黄某对赃物的控制、占有和支配,但黄某此时的暴力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与抢劫案件解释中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随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抓捕与追回意图或行为下的当场施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且其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整体来看,黄某的行为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来看,本案不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依刑法原理,犯罪构成不是各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以及轻罪与重罪的法定依据。本案中,黄某的犯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深夜乘被害人余某熟睡之机,黄某翻窗潜入卧室秘密窃取钱物后进入客厅,这是犯罪的第一阶段。随后其捡起一根棍棒返回卧室,将余某打成重伤后携钱物逃离,此为犯罪的第二也是最后阶段。从客观方面来看,黄某在第一阶段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在第二阶段阶段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分别满足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和客体要件。从主观要件看,在犯罪的第一阶段里,黄某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危害性质以及行为与他人财产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希望并积极追求该后果的发生,符合盗窃罪主观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第一阶段里,支配黄某实施犯罪的是盗窃犯意,其虽然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钱物,但并没有离开作案现场,未取得对财物的最终控制权。依盗窃罪既遂理论通说的失控说”,本案的盗窃尚处于未完成状态,仍存在被发现后受抓捕并被追回财物的可能,这也正是黄某担心余某醒来后事情败露,促使其主观上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向抢劫转化并实施第二阶段犯罪的原因所在。在第二阶段里,黄某亦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危害性质及行为与他人身体健康权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希望并积极追求该后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如果孤立地看待两个阶段,认定黄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无疑问,但问题在于上述两个阶段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协调的关系:其一、第一阶段的秘密窃取是第二阶段故意伤害的基础,第二阶段则是对第一阶段犯罪成果的维护与巩固,二者共同的客观指向是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和财产权的损害。其二、从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目的的角度来看,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的损害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犯罪目的,黄某的最终也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犯罪目的,在于通过实施伤害行为达到对余某财产的非法占有。换句话说,黄某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是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主观上的最终指向仍然是他人的财产利益。上述两个阶段的各主客观要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来看,黄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如果对本案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来定性,就机械地割裂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主客观要件,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科学认识论规律。[page]

三、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定抢劫罪是罚当其罪的需要

依第二种意见,在黄某盗窃数额较小或其他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的情形下,无论按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处理,都将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以黄某盗窃数额较大为例,依第二种意见,其盗窃罪的自由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故意伤害罪(重伤)的自由刑是3至10年,在此基础上实行数罪并罚。依本文观点,其抢劫罪还具有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两个加重处罚情节,应在升格档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范围内酌定量刑。如果再考虑附加刑的适用因素,两种意见在本案的量刑处理上无疑会有相当的悬殊。本案特定情形下黄某的暴力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与抢劫案件解释中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随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抓捕与追回情景下行为人的当场施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其程度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将本案定性为抢劫罪也是罚当其罪的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入室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在有入室盗窃行为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会按照一般盗窃犯罪来处理,即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格外要是入室盗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才会给予更重的处罚。

入室盗窃且携带凶器,但为盗取到任何财物,过程中杀了人该如何判?

行为人被发现后一旦与他人发生冲突,那性质就变成抢劫罪了

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未成年人入室盗窃发现被打伤怎么定性

打人者需要负法律责任。

首先:入室盗窃不是刑法中规定: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手段的,正在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特殊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打伤的情况要看具体案情。

小偷入室盗窃并留宿,老汉追击未成竟猝死,法律上会如何定性此案?

这个小偷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被定性为恶性抢劫案。这个小偷原本是到这个老汉的房屋中偷窃的,但是因为老汉并没有长期在这栋房屋中居住,所以也没有放什么值钱的东西,于是小偷便没有什么收获。后来见四下无人,小偷更想着干脆在这里睡一觉好了。但是老汉的儿子在回家之后却发现了这个小偷,于是便大叫起来,老汉也赶紧去追这个小偷。本来这个老汉已经追到了小偷,但小偷却挣开了老汉的祝福。可能老汉是因为跑得太久,所以后来直接倒地死亡了。可以说是小偷的行为间接导致了这名老汉的死亡,因为如果小偷不在这里留宿的话,老汉也就不会去追这位小偷,也就不会发生这种意外了。

不得不说这个小偷的心眼也是非常大的,居然敢在别人家里睡觉。一般来说,小偷在作案之后都会快速地离开作案现场,而不会在作案现场长期停留。但很显然,这个小偷的脑回路是不太一样的,而他的这种行为也导致了老汉的死亡。对于老汉的死亡,我们也是比较唏嘘的。也希望老人下次在遇到这种小偷的时候不要上前去追,毕竟他们也没有损失什么财物,如果上前去追的话,自己的身体还有可能遭受小偷的伤害,因为有些小偷为了防身会随身携带一把刀具,在穷途末路之时,他们能够做出什么我们也无法想象到。

对比损失一些财务来说,还是自己的生命安全最重要。而为什么当时不是老汉的儿子出去,而是老汉去追?是因为老汉所在的位置比较有利,而他的儿子却在2楼,如果去追的话还要下楼,时间肯定是来不及的。发生这样的悲剧是谁也无法料到的,老年人的身体本来就不好,也不适合做这种剧烈运动。

如果下次遇到这种小偷,还是将这种事情交给年轻人,年轻人身强体壮,跑一次步也没有什么关系。而老年人就不行了,有时候小小的剧烈运动都可能导致老年人心梗或者脑梗。也希望各位老年人能够照顾好自己的身体,跑步和情绪激动对于一些老年人并不合适。不知道这位小偷在知道自己间接害死老人之后到底有没有愧疚心,那可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断送在他的手上了。

刑法案例分析一下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

本案中,甲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女主人熟睡,便对其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虽然甲没有得逞,但不是犯罪的中止,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其主观意识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以性交为目的,此行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后甲将其刺成重伤,又拿走受害人家中的2000元,此行为是在甲没有反抗的前提下进行的,此时,甲的盗窃行为又转化为抢劫行为。因此,甲又构成抢劫罪;至于在逃跑过程中拿刀威胁联防人员,因为没有产生后果,且联防队员不是执法人员,因此,该行为可以被抢劫罪所吸收,不能单独立罪。

。请问怎么给甲的行为定罪?最好能具体分析一下,谢谢。

一个人的屋子,熟睡中发现有人入室盗窃/抢劫,怎么办

先保护自己,找时机报警。涉嫌抢劫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女子被入室窃贼强奸,丈夫在身旁却未察觉,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女子误以为是丈夫便与入室盗窃者发生关系,由于持续时间较长,窃贼暴露。趁被害妇女熟睡,处于不知反抗状态,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妇女并没有反抗,但此时妇女根本就不知道反抗,仍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权,应评价为强奸行为。

偷到一半起色心

某晚女子刘某在家睡觉,因为天气炎热便没有关房门,此时一小偷爬到刘某家里搜刮了一番,正欲离开时见在熟睡的的刘某便产生歹念,小偷慢慢爬上刘某床上,刘某误以为是丈夫,没有在意,刘某半睡半醒的时候主动配合小偷发生关系。

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30分钟过去了小偷还没有结束,刘某发觉不对劲,因为自己的丈夫没有这么长时间,越想越不对,女子刘某惊醒后看到一个陌生男子的脸,吓得大叫一声,丈夫也因此被惊醒。

男子半夜入户行窃

小偷急忙将衣服装进袋里,逃出房间。丈夫惊醒后,发现妻子在哭泣,急忙穿上衣服、拿起菜刀,骑上电动车出门追仇人,小偷被砍伤后逃离。

小偷真是胆大妄为,入室盗窃还见色起意,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该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入室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多少,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男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临时起意,实施了强奸行为,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该男子利用被害女子刘某的认识错误,违背被害妇女刘某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

见色起意强奸屋内女子

受害女子丈夫事发后追砍黄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本案中女子丈夫丈夫追击时黄某已经结束不法侵犯并逃窜,女子丈夫追上将其砍倒时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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