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的执行方式为: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执行如下:
首先,拘役刑不在监狱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其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发放给劳动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同时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等情况酌量发放给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不是必须发给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最后,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之前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其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执行方式为短暂拘留犯罪人员,就近拘禁并强制参加劳动。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规定, 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执行:
1、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