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共同犯罪一般都是故意的犯罪,那么这个故意犯罪汇总,具有着一定的关联性质,而其性质是需要把握关键要素的内容的,那么如何区分它的一些内涵要件呢?醉学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
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故意关联性的形成方式
故意关联性通常由事先通谋的方式形成,事先通谋一般是一方提出犯意,通过语言、文字、影像资料等将犯罪意图信息传递给对方,其他人表示明确同意或沉默(不反对)。事先预谋可能比较具体,有行动目标、分工协作、作案工具、潜逃路线、分赃方案等等,也可能比较简单,提出犯意,其他人响应或默认。然而随机作案,没有特定的目标和要求。在即时性起意犯罪中一般没有事先预谋的过程,但是也有行为人犯意明确表示,请求或者指使他人参与的情况,其他人呼应或默认并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方式是事先预谋的特殊情况,与事先预谋没有本质区别,组织犯、教唆犯都属于事先通谋的故意关联性。[page]
行为默契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形成的特殊方式,是指在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一定或者不需要用语言来明确表示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有人着手实施行为,其他人就心照不宣,展开行动相互作用。临事起意是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故意,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共同犯意的联络多样性。片面共犯是单方的行为默契,虽然片面共犯一般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片面共犯者事先得知对方准备实施犯罪,而跟踪并暗中给予帮助或者给予其他积极行为,从而促使犯罪结果的实现,行为的默契配合,可以是他人的主动作为,也可以是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消极不作为。法定义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所以行为默契虽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有效联络。
行为默契要成为共同犯罪故意联络,必须排除错误认识,人的认识受各种因素制约,不能把基于错误认识而形成的行为默契也作为共同犯罪行为。无言语表达的行为默契要构成故意关联,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有共同的情感为前提。后行为人与前行为人有某种关系或对受害方有过节矛盾,这样才能符合帮助、报复或其他原因等共同犯罪的动机,如果毫无关系是不可能参与共同犯罪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查明后行为者与前行为者的关系,比如同乡、同学、朋友等。
(2)行为相互作用为条件。客观上后行为对前行为起帮助作用,共同制约被侵害对象的势力。
(3)主观认识为基础。先后行为者都知道双方在相互帮助,增强了自已的势力,或者后行为者单方知道可以利用前行为者的行为状态。这样,达到这三个要素,就应该推定主观故意上具有关联性。
故意关联的方向性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方向性是相互认识并认同对方的故意还是单方认识认同的问题,即双向联系和单向联系。
双向联系是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沟通,或者通过行为默契,行为人双方都认识到对方与自己并肩协作,相互作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单向联系是一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参与到对方的行列,与之配合,而另一方不知此情的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主观故意的单向联系,一般存在于临事起意中,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没有向他人请求帮助,而后行为人主动参与帮助或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这一情形之中。单向联系而形成的共同犯罪被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片面共犯,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潜在同谋犯。片面共犯是后行为人出于帮助先行为人或借用先行为人力量而达到加害受害人之目的,明知对方实施犯罪而暗中帮助,并不为对方知情的共同犯罪形态,是特殊的共同犯罪。
由于片面共犯是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一方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另一方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此时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单独犯罪,而后行为人就是共同犯罪。单独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共同犯罪对共同的行为及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这种有单方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具有实施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但就其单独的行为看,并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结合另一方的行为和全案结果就达到犯罪程度,故对这种行为应以共同犯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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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主观构基础由数单独犯罪意思倾向协调致共同构独立犯罪意志共同犯罪故意结构种复合型独立故意数犯罪故意简单叠加
共同犯罪指二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犯罪发挥作用忽视界于意思联络概念作用存种阐述意思联络共同犯罪双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能存于组织犯与实行犯间教唆犯与实行犯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间要求所共同犯罪间都必须存意思联络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意思联络影响共同犯罪立
意思联络共同犯罪明示或暗示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通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故意才结体转化共同犯罪故意
者强调意思联络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单独犯罪故意简单复合二犯罪故意机统种统纽带主观联络……主观联络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前提
观点认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机组部‘共同故意’包括两内容:各共犯具相同犯罪故意二具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共同犯罪间通明示或默示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行理倾向意思联络维系共同故意纽带……行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主观理客观行能形机联系整体
者提意思联络具特定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作用使共同犯罪间产共同犯罪认识二使共同犯罪间形共同犯罪意志
另者指共同犯罪意图自单独实施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自与起实施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间意志意思联络
陆系共同犯罪理论特别强调共犯间意思联络意义共犯主观要件意思联络由于甲意思与乙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行才产律统观察结
共同犯行者于自实行犯罪必须要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关于相互利用特定违行意思沟通
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共犯间意志传递交流意思联络并局限于犯罪预谋者谋划意图更加完整深入更加具体全面间界限趋前认双向合意思联络形式意思联络通并策划具体犯罪计划更单纯犯罪意思交换认同意思联络类似于陆系共谋共同犯概念特征完全相同共谋指二实行特定犯罪各自意思付诸实现内容进行谋议共谋行立共谋共同犯共谋共同犯犯类型按照主体特征做划行式特点看意思联络行式通几种形式:一.明示式
首先明示意思联络指共犯行通其各自客观外部行其犯罪意思明确疑表露给并且承受通明确表示接纳意思表露存意思交流前所述共谋般通明示意思联络式进行犯罪谋划我刑理论预谋犯罪形态明示意思联络式实现通说认共同故意形间划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前进行同程度商议策划形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共同故意都采用明示通意思联络达合意明示形式意思联络主要通言语交流通面谈、书信、信息、电等形式确定作案象、手段与并形具体实施策划例甲乙共同实施盗窃金融机构犯罪聚起交换意见、商讨犯罪计划并前往银行营业厅踩点暗记录银行机构作息特点二共同实施盗窃银行现金行通明示式进行意思联络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甲乙面进行意思联络且共同进行谋划符合我理论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主客观特征
其明示意思联络指意思联络式具形性辨性明示意思交流单向互明示意思交流存三种形态:
(一)意思联络直接单向流即自犯罪意图通明示式告知取同意参与接受依令行事
(二)意思联络直接双向互即双各相似或同犯罪意思均通明示式传递给意思联络交流程形新共同犯罪故意
(三)介意思联络组织共同犯罪逃避打击维护自身安全组织犯通间环节犯罪意思传达给实行犯实行犯实际情况通介反馈给组织者二者彼发直接交流接触甚至彼跟本相识种意思联络程往往存复杂环节仍明示例通间传、用固定点或工具传取信息等意思联络功能没削弱反更加隐秘顺畅使集团犯罪更易于逃避司追究增社危害性
二.暗示式
暗示共同犯罪自共同犯罪意思明确表现客观外部根据习惯或经验推定某已产共同犯罪意思
暗示意思联络共同犯罪见意思联络形式暗示意思联络通存于定范围首先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员固定且彼熟识暗示意思联络用意思沟通式例收售赃物犯罪集团甲犯负责收购赃物乙犯负责销售赃物都主犯支配按照内部习惯行事于某具体赃物转手售并需要太沟通眼神或作领神其彼熟悉共同犯罪间暗示式更跃彼解意思联络障碍较少暗示联络式具隐蔽性、意思传递便快捷优点较见例设置统暗号、暗语等进行联络
于暗示意思联络担共犯共谋故意明确均认定共同故意则突破现共同故意理认范围笔者认所谓暗示形式意思联络外部形态意思联络本身意思联络所承载犯罪意思仍存并没超理认范围
三.容任式
容任种理态度行听由命容任实现构要件或听任结发主观态……
种默许交流式并易混同于暗示意思联络式笔者认默许即默示许体现种积极意思倾向表现种较积极理状态其意思接近于前面所述暗示式主观特征都故意点没本质区别容任则同于许理态度表现消极认接纳主观意志特征间接故意即共犯意思整体放任犯罪预期概括接纳容任式存理基础共同实行犯罪部共犯透露新犯罪故意其共犯认识种具转化新共同故意能性其犯罪认容并共同实施服于新故意共犯行(实行或帮助)例共同实施盗窃部共犯携带凶器行窃其共犯明知情况加阻拦其盗窃使用凶器抢劫其共犯协同实施劫掠种情况其共犯转化抢劫理基础容任状态并实际行表现容任共犯意思
共同犯罪通共犯意思联络彼交流传递犯罪意图信息增强共同犯罪社危害性通研究并切断共犯意思联络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效手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您好,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第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第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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