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甲、朱乙共谋对被害人淡某实施抢劫,2008年11月17日,二人持刀进入淡某的住所内,朱乙用胶带捆住淡某手脚,两人劫得人民币数百元、银行卡两张。在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朱甲负责看守淡某,朱乙外出取钱。朱甲在朱乙告知密码准确后,随即将淡某杀死。朱乙则用淡某的银行卡取得部分钱款。
诉争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各行为人因共同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构成民事共同侵权,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朱甲超出共谋范围的杀人行为所致,如果要求朱乙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甲持刀入户抢劫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朱乙持刀入户抢劫,犯抢劫罪。同时,淡某的死亡虽系由朱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但朱甲与朱乙事先共谋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朱乙亦积极用胶带捆住被害人的手脚、封住被害人的嘴以及翻找被害人的财物等行为,最终被害人也是在手脚被捆绑的情形下被朱甲杀害,据此判决朱甲、朱乙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实行过限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只能由过限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则不应为此负责。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一个或数个 共同犯罪人 ,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 负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如果某—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犯罪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一般不对过限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行为过限,则各共同犯罪人须对该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判定行为是否实行过限,直接影响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审查判断内容。
共同犯罪中有共同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实行过限都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共同侵权过错责任通过下列几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主体具有复合性,即侵权人是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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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二)参与意识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
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欺骗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从属性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四、中立的帮助犯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二)片面教唆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片面实行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法律分析: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绍了多种学说,无论学者采纳哪一种学说,都一致认为,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4.受害人具有损害,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共犯和共同犯罪有区别吗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那“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的,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
因此不存在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在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当指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共犯。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弹道实验、枪支口径等信息能确认是甲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甲故意杀人既遂,乙故意杀人未遂。不是共犯因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只是针对同一目标的两个独立的案件,乙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因此未遂。
(2)这个是不是写的有问题,本来想设计成甲和乙共犯的问题吧,但是好像错写成“甲杀了乙后按事先安排逃跑”,应该是“甲杀了丙后按事先安排逃跑”吧,此时是故意杀人既遂的共犯。根据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窝藏包庇犯罪前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3)甲故意杀人既遂,乙犯窝藏、包庇罪,构成要件参见刑法三百一十条。
(4)甲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早就有此规定,最新修正案,盗伐林木等盗窃行为也可转化为抢劫),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排除取得财产的障碍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事后杀人灭口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乙不知道甲杀人的事情,也和丙之死没有因果关系,是盗窃罪的既遂(甲拿了赃物逃走)或者未遂(甲没偷到)。
实践中,对 共同犯罪人 如何处罚,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怎样分类?请看下文分析。共犯的分类标准:国外刑法通常按分工进行分类,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包括两种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 的关系: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有两种人:
1.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但对于参加其他共同犯罪的实行人起着帮助的辅助作用。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在财产犯罪中,抢劫、盗窃、抢夺这类犯罪中,主犯对成员组织指挥的,是对他组织的全部数额 负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 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分案处理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在程序上是两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程序分离,未成年人适用特别程序,成年人适用普通程序,互不干扰。但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中数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