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情况属于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如下: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下列情况属于 立功 :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 (3)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立功: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立功不会受到处罚。《 刑法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辑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2、附带指出,前面所说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是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话,那法官在最后量刑的时候就是要考虑到的,毕竟这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虽然要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但至少都是要对。
二、立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的,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狱可给予重大立功奖励: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关法律知识:
立功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重大罪犯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最后,行为人想要将功补过立功的,应该从以下三个要件来认定立功: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立功表现,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并不是立功等同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立功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区别取决于是否是“重大”的犯罪、案件、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而这4个“重大”的标准是什么呢?标准有两个:其一是在省级以上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二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以上的案犯、案件等。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宽大的幅度不同。
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键是在同时具备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宽大力度的差别更为明显。
②如果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按法律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宽大的力度有天壤之别。所以说,是不是重大立功,在这一点上也就是在能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要注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包括揭发同案犯的其他与本人不相关的犯罪行为),或者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证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首先,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其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再者,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但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最后,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 立功 表现包括: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刑法 》第七十八条
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节 减刑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