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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追诉期

发布时间:2023-01-25 22:31:45

要有追诉期的原因如下:追诉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力。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的追诉期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为什么要有追诉期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里会有一条超过追诉期就不能追诉的法律,为何会这样规定?

今天是7月20日,根据最新消息报道,追诉期这个词条引发了人们的热烈讨论,准确的来说,追诉期应该称为追诉时效,这个追诉期,就是超过追诉时间不能再追诉的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我们每个人都想让他们受到制裁,但是一旦超过了追诉期则意味着他们获得了自由,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第一,设立追诉期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事效率,可以最快的惩治犯罪分子,还可以预防犯罪

 这是从刑法的目的为出发点设定的,刑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惩罚犯罪分子,另外一个就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行为就是让犯罪分子的行为得到处罚,而预防犯罪主要分为两点,一个是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接受改造之后不再犯法,另一个就是让他身边的人可以引以为戒,让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放弃这种想法,因此,如果没有追诉期,那么一个案件就会无休止的审理下去,这样会浪费太多的司法资源。

第二,设立追诉期并不排除犯罪分子因为案件潜逃的可能,对于这种行为,可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依然可以追究

 有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后畏罪潜逃,警方抓了很多年都没抓到,但是这不意味着他逃脱了追诉时效就可以获得自由,法律上规定,对于这种潜逃行为,可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被害人的家属经过多年之后,表示不追求,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隐姓埋名,并且没有再次作案,遵纪守法,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没必要再去浪费司法资源进行追究了,当然,被害人和家属仍然有追究的权力。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什么要设置法律追诉期?这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呢?国外发达国家也有这个么?

第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的,是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比如发现一个人被杀了,那么杀人者在他自己死掉之前,甚至死后,都是可能被发现,然后被起诉的(死人最后会被免除刑事责任)。这一点不服气的请参看南大碎尸案的官方辟谣。而外国不一样,只要犯罪者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被抓到就OK了。国外这么规定的大概逻辑就是你能忍这么多年,那么基本上你已经忍习惯了,再犯的可能性比从监狱放出来的都低。

第二,有追诉期的是没有被发觉的案子。比如一个人被杀了,藏尸之后20年没有被发现。那么这个时候,被害者的死后权利就有说道了。被害者一直被当作失踪案处理,杀人者自己不说的话,尸体非常有可能在杀人犯者自然寿命终结之前都不见天日,被害者亲属始终在不明真相的状态。在反正都奈何不了杀人者(连人是死是活都不知道)的前提下,鼓励知情人(即便是凶手)站出来说明真相,给亲属一个事实,给案件一个结论,给被害者一个墓碑,也就成了唯一积极的选择。这就是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不是想放过杀人的,而是没办法只能放过。反之,不积极的选择就是这个事情永远石沉大海,就算追诉期后发现尸体也难以知道是凶手是谁。

汉·荀悦《汉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约法三章是我们民族流传最广的传统之一,杀人者死是我们的传统观念,犯罪者将被绳之以法是最朴素的正义。但是还有句话是“怨有头、债有主”,连人死没死都不知道,连有没有犯罪事实都不知道,如何为死者鸣冤?中国刑法的追诉期的着眼点,就是犯人心中仅存的一点点良心。我记得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是没有追诉期的。我估计大部分过了追诉期再自首的犯人,要么是不久于人世,要么就是有足够的金钱去补偿被害者家属。相比让被害者亲属一无所有,有些赔偿总是聊胜于无吧。也是人之初性本善,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法律为什么要对杀人犯二十年追诉期?这不公公

规定追诉期是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

时间太久远的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对嫌疑人进行定罪的难度也大,很有可能花费了大力气来侦查,却无法对嫌疑人定罪处罚,这无疑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规定追诉期也是为了督促被害人尽快报案,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锁定,且上了追逃名单的,就不存在追诉期经过的问题。

最后,关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杀人犯,即使在作案时未被发现,且经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期后,经最高检批准后,仍然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一般的犯罪在追诉期内未能破案,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严重的犯罪,即使过了追诉期,也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制度是能够在打击犯罪与节约司法资源之间取得平衡的。

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期?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为什么要有追诉期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有诉讼刑事追责时效期?而不是只要证据永久追责?这不是在包庇纵容犯罪吗?

法律设立了诉讼刑事追责时效期,不是在包庇纵容犯罪。具体意义是:

1、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学法律的进,为什么有些国家法律会有追诉期这件事

我国法律也有追诉时效制度。犯罪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被发现,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再追究犯罪意义不大。而且时过境迁,搜集犯罪证据的难度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加大,因此没有必要再追究。

民事诉讼中有诉讼时效制度,也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现在还有追诉期吗

还有追诉期,但是追诉期是多长时间,要依据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而定,例如最高判处不超过5年的,追诉期是经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为什么要有追诉期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日本杀人追诉期是15年,在中国是多少年?为什么要存在这个期限?不能永久吗

在中国杀人追诉期是二十年,如果嫌疑人在杀人案之后又有新刑事案件,则以新案件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十年追诉期。从法理上说,暂时不能定义用这个永久追诉期,这也是考虑到与国际法律关系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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