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盗窃的行为,盗窃的东西就是属于脏物,一般如果出现案件已经被破了,就是可以去进行追赃处理的,但是很多的恶人对于追赃之后的处理其实是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刑事追赃剩下的呢?下面醉学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刑事立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二)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三)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追赃程序的封闭性突出表现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权益保护应当放到与打击犯罪一样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途径和方式,增强追赃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四)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追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无监督的责任等于无责任,责任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赃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一)利益恢复性。利益恢复性与权利救济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刑事追赃制度的基本属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一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尽量恢复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刑事追赃主要是利益恢复,不具有惩罚性。
(二)民事责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将其中部分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改用追赃手段予以救济,这是刑事化的民事责任,追赃制度的运行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三)程序运行的强制性。刑事追赃程序的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刑事化的必然结果。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刑事追赃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将其返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
二、追赃制度的特点
1、利益恢复性。利益恢复性与权利救济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刑事追赃制度的基本属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一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尽量恢复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刑事追赃主要是利益恢复,不具有惩罚性。
2、民事责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将其中部分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改用追赃手段予以救济,这是刑事化的民事责任,追赃制度的运行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3、程序运行的强制性。刑事追赃程序的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刑事化的必然结果。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追赃程序的封闭性突出表现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权益保护应当放到与打击犯罪一样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途径和方式,增强追赃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追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无监督的责任等于无责任,责任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赃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应转变司法理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刑事追赃工作,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追赃情况纳入案件移送内容之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将刑事追赃工作纳入各机关考核目标,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制度保障追赃工作的顺利运行。以专业化为目标,配备司法资源,加强队伍建设,以适应刑事追赃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追赃工作担负起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可通过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可利用人民监督员制度驾加强自身监督。
综上所述,关于《刑法》追赃的规定,应进行辨证的理解,既要看到国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维护和保障,又要看到在追赃执行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没有制度保障和制约,专业素质和追缴资源配备不够,追赃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等,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建章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1.刑事追赃的概念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的被告人。
2.刑事追赃的涉及范围刑事追赃工作始于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随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至法院。
3.刑事追赃的意义第一,刑事追赃有利于预防、打击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诈骗追赃法律依据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地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追赃有三种方式:
一、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三、诈骗人主动退赃
刑满释放后有关机关当然会追缴赃款,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说是赃款赃物。刑满释放后还追缴赃款。如果判决要没收违法所得,而被抓的时候又没有违法所得了,那就没什么没收的了。但是,如果判决有罚金的话,刑满之后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还需要交纳罚金的,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法院可能强制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了旧账,能否按追赃处理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债权人明知该款是对方不发所得而仍然接受的,或属于非法的债权债务的,则债权人应当将所得的赃款退还。如果债权人不知是盗窃所得赃款,且双方间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则虽然对方的还款系不法所得,但债权人仍可以不予退还。
法律分析
如果明知是不法渠道的钱,那么需要退钱,如果不知道,那么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赃款赃物受法律保护,不需要退还。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通过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此为刑事追缴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孽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盗窃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盗窃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