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相比,抢劫罪的情节更加恶劣,所判处的刑罚也更加严重。《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 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具体量刑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没有可比性。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规定,抢劫罪与 寻衅滋事罪 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 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罪名的认定有时很难,建议详情与律师联系。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特征上。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在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其矛头所向并不在于他人的财物,而在于显示自己的威风而抢劫罪中,行为人抢劫故意的主要内容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目的,他人财物是抢劫的唯一指向(3)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也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寻衅滋事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数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抢东西时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在众目睽睽之下放刁撒野,本来可以抢更多的财物却无意去抢。抢劫罪的行为则恰恰相反,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僻街静巷、田间地头、人稀车少的地方,或者在夜晚进行一旦被群众阻止,往往夺路而逃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虽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以及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首先,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程度不相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寻衅滋事罪破坏公共秩序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却很轻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虽然有些在公共场所的抢劫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但是与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严重相比,抢劫罪所破坏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侵犯之上。其次,犯罪客体是犯罪必然所侵犯的,而某一具体犯罪同时侵犯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则不是该类犯罪所必然侵犯的。如寻衅滋事罪必然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非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的目标,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其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但这种侵犯是轻微的,不足以构成犯罪。抢劫罪必然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而是否破坏公共秩序取决于其行为时间、地点、目标等不特定因素,因而不具有必然性。
2、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强行的手段应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如使用的暴力手段,只能是轻微的拳打脚踢等不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在造成后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过轻微伤。胁迫手段也只能对被害人威胁程度不大,如不让做生意等。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刀具、枪支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胁迫手段是以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进行威胁,就应认定超出强拿硬要限度。这些行为方式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已超过寻衅滋事罪破坏公共秩序的限度,寻衅滋事罪已不足以对其作出相应的评价。抢劫罪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如在偏僻的地方实施劫财行为,即使是轻微暴力或胁迫,此时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如果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广众之下,以轻微暴力或胁迫拿走他人财物,此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同时符合主观故意等其他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拿硬要。
3、两者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行为人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出于逞强好胜,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抢劫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占有他人财物。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也会强取他人财物,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占有财物是其开心取乐的一种手段,有多少甚至有没有对行为人无关紧要,行为人追求的是在强拿硬要过程中精神上的刺激,因此,有的行为人甚至将钱退回一部分或者明知旁边有更多的钱面不为所动。而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一般而言行为人总会竭尽所能尽量多劫取财物。
【法律分析】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如下:
1、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
2、两者客观表现不同;
3、两者主观故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根据中国最新刑法(2020年发布),该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