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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26 00:30:13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处罚的标准包括: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计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吸收客户资金 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如实将收受的客户资金记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目,账目上反映不出新增加的存款、保证金、委托资金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资金凭证上记载不相符合。至于其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是否向客户开具了合法有效的存单或其他金融凭证以及客户是否知晓其资金不被入账,均不影响该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规定有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若是单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实行双罚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量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了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来入账处理的,如果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是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会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 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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