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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3-01-14 17:02:57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

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

③分为主犯和从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

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

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

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 刑法 》的相关规定, 共同犯罪 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 贪污 的,可以构成乙 贪污罪 的共犯。 (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 ,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三)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 主犯 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 职务侵占罪 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共同犯罪人的总类包括?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更多资讯关注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众微信)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共犯的分类标准:国外 刑法 通常按分工进行分类,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 共同犯罪 人分为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包括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结合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犯罪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见,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2)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按单独犯罪论处。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试述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种类 并举例说明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某种罪的共同犯罪。如组织越狱罪、持械劫狱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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