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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撕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23-05-21 18:05:49

欠条撕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欠条撕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官对撕毁的欠条再进行粘贴的效力给予肯定,认为此时即使欠条是重新粘贴的,但其完整性是不可改变的,同时对于案件的认定也是充分的。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对撕毁的欠条进行肯定,这点还请各位注意。

法官在裁量本案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是与非的欠条这一书面证据效力的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3项内容:

1、证据完整性。证据因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

2、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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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问题。高度盖然性,是长期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一种产物,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其基本原则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的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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