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法会坐牢,但是可以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一、法律规定孕妇犯法会坐牢吗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涉嫌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被 刑事拘留 并判处 刑罚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这里的“审判时”包括 刑事诉讼 的整个过程,即 立案 、侦查( 羁押 )、提起 公诉 、法庭审理,直到法院判决为止。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对怀孕的妇女能判死刑吗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 执行死刑 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 刑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 刑事犯罪 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针对那种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那么最终才不能对其判处死刑。这里的审判时主要就包括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能判死刑,就包括了不能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孕妇毕竟是构成了犯罪的,因此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所以孕妇犯罪还是会坐牢,当然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判 缓刑 。
孕妇犯罪,因为属于特殊群体,所以在实际中会被判的刑罚会有特殊待遇。按规定,孕妇犯罪的,法官会这么判: 按规定,孕妇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 被刑事拘留 及判处相应刑罚。但是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怀孕女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会被宣告缓刑。 不过,如果是被判处监禁,孕妇也可以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 。 因此,不管怎样,孕妇犯罪一般不会被要求坐牢。 而且,孕妇犯罪后,一般 可以取保候审 ,但是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的可能不会取保候审。 孕妇想要取保候审的,要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提出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会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最后,就是由 公安机关执行 。 除了 申请取保候审 ,孕妇还可以去申请监外执行。
按规定,孕妇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被刑事拘留及判处相应刑罚。但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女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会被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那就需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不过,如果是被判处监禁,孕妇也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监外执行的,你需要知道谁决定。按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怀孕了被判刑一般不需要坐牢。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层面,也是取保候审,即便判了刑,也会追加缓刑,当事人可申请监外执行。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形式,不会坐牢。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还可以申请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