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

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14 17:05:16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这是对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如片面共犯、继承的共犯、共犯错误等,从实践和理论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

片面共犯也称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或单向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被协助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它与典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虽有客观的共同行为,但只有部分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片面共犯,通行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这种场合不过是同时犯,也有的认为这实际上是间接正犯。目前,理论界不少人认为片面共犯是成立的。笔者也赞成将其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理由是:如果按照单独犯罪进行考察,那么追究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只有把其片面帮助行为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结合,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而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本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是不同的,间接正犯是指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利用者。间接正犯实质上是单独犯罪,主观上连单方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具备,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笔者认为,只有帮助犯才可以成立片面共犯。理由如下:第一,组织犯难以成立片面共犯。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实行犯要听命于组织犯,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间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系。第二,教唆犯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教唆犯必须要有教唆行为,即指使或挑动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使具有犯罪意图但其意志尚不坚定的人坚定犯罪意图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若无意思的交流,就失去了教唆的本意。第三,片面的实行犯是不存在的。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互相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实行犯虽然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但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完全可按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上,只有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加功于正犯,虽正犯不知道帮助犯的存在也不影响帮助犯构成从犯。

对于片面共犯(从犯)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和从犯的帮助行为。其次,片面共犯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此点与完全共同犯罪的故意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片面共犯的主观联系是片面的、单方的。因此,仅有帮助行为而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二、继承的共犯

所谓继承的共犯,是指某一正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完成某一犯罪构成行为的一部分以后,另一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人参与进行共同犯罪的共犯。它分为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参加实行的继承的共同正犯与以加担”的意思参与的继承的帮助犯。关于继承的共犯的成立要件,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先行者和后行者共同实施后行者参加后的实行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后行者单独实施了其后的实行行为就行了。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如果后行者单独实施了其后的实行行为,则这一情况下可以单独定罪。

关于后行为人对于参与前的犯罪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陈兴良教授认为:对此应区分为单一犯与复合犯分别考察。在单一犯中,后行为人虽然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介入的,仍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在结合犯、牵连犯等复合犯的情况下,后行为人如果是在所结合之罪或者所牵连之罪实施完毕以后介入的,则只对其所介入之罪承担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见解是全面的、科学的,因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后行为人对于前行为的态度反映了其不同的主观故意,如果后行为人对于前行为是积极认同和利用的,当然应当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三、共犯的错误

共犯的错误”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是指犯罪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却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导致行为偏差的共同犯罪形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共同正犯的错误。两人共同对同一人计划并实施犯罪,两人的主观故意并不完全系统,但各人都以为相互的主观故意是相同的,从而形成共犯的错误。例如,甲、乙共同计划对丙进行行凶,并进行了分工协作,甲具有杀人故意,乙抱有伤害的故意,但两人均未明言,都错误地以为是共同的意思。对此该如何处理,日本的刑法理论认为,如果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原则上就否定共同正犯的故意,只是在各个基本构成要件是同质的、互相重合的情形中,在互相重合的限度内,可以承认共同正犯的故意。在上述案例中,在杀人未遂罪与伤害罪互相重合的轻的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其过剩部分的杀人未遂罪的罪责只归于甲。笔者认为,对这一情况,两人协力对同一人实施犯罪,有互相配合的故意,应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两人在认识上的错误,其定性也不同: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具有伤害的故意,从他的角度来说,甲的行为是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责任,乙不对此承担责任。这实际上相当于两个片面共犯的结合。

二是教唆犯的错误。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与教唆者教唆的内容不一致时,一般认为,只要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内容,则认定教唆犯罪成立,为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到某家盗窃首饰,乙却到另一家盗窃了衣服,尽管具体内容不一致,也认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则原则上阻却教唆犯成立。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放火犯罪,则不能认定成立放火罪的教唆犯。但如果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盗窃转化抢劫犯罪,则在其教唆的盗窃犯罪的范围内成立教唆的共犯。

三是从犯的错误。可以按照上述教唆犯的错误来考虑,如果被帮助的正犯没有实施两人共同故意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时,则不能认定成立共犯,否则,即使存在一定的错误,只要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也成立共犯;如果正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内容,实行过限,则在原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超过部分由正犯独立承担。[page]

四、单方无责任能力的情况

这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一方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在国外的犯罪学理论中,这种情况也构成共同犯罪。例如13岁的甲对他人实施伤害犯罪,请15岁的乙做他的帮手,乙为甲提供了凶器,并为其望风。在实施犯罪中,甲将他人伤害致死。对此,按照我国的犯罪理论,由于甲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两人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对乙要么以独立的间接正犯进行定性处罚,要么考虑到乙在案件中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不能独立构成犯罪。这实际上导致了两个极端。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犯罪理论,将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分离,符合犯罪构成的,就构成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是刑事责任论的问题,与犯罪论是两个不同的层次。按照这一理论,该案中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甲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乙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进行认定和处罚,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从犯的刑事责任。实践中,由于我国对于犯罪的认定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构成要件,部分人无责任能力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只能对有责任能力的人按照单独犯罪认定,但在量刑上仍按照共同犯罪的从犯进行判处。

怎样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清楚后就很容易区分啦。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⑴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⑵这种方法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个基本上是责任条件,第二个是违法条件,第三个又是责任条件。⑶二是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整体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上述三个条件讨论的是二人以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在确定正犯后,讨论哪些人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是仅判断共犯人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分别考察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⑷抽象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其他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1)原则上:全体共犯人的停止形态均是一致的。犯罪行为进行的程度对全体共犯人有约束力,所以,全体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基本上是一致的。

(2)特别: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停止的心态不同,会导致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同,这就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全体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2)一般情况下,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形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例如,甲、乙、丙共同强奸A,甲、乙实施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丙主动中止强奸行为,丙仍然成立强奸罪既遂。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并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3)共犯关系脱离。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途退出,如果切断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成立犯罪中止。

①预备阶段(着手前)

A、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

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

措施

(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B、教唆犯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C、帮助犯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再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②实行阶段(着手后)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

保险

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实施盗窃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3、对合型犯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属于广义共犯。

犯罪形态的基本内容

犯罪形态分类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 犯罪中止。

对形态的理解

1、 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 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 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

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共同犯罪形态是什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未完成罪属于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把刑法问题导向复杂化的领域就是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单个人犯罪形态的认定有何区别?

从犯罪形态的种类来说,二者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判断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就不能不考虑共同犯罪主体上的特点。

共同犯罪人的所有参加者都应当对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在犯罪既遂的情形下,所有的犯罪人由于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既遂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共犯中有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其他人也不能成立犯罪预备。

在中止、未遂、预备的情况下,则有所不同。由于犯罪没有既遂,行为人只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时,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就应该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就犯罪中止来说,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同时又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这部分行为人来说,由于自动放弃犯罪,又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应成立中止,但对另外一部分行为人来说,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原因是自己意志以外的,他们没有犯罪中止的意图,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温馨提示:
本文【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态及其认定】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