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轻伤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只有在造成侵害方严重伤害时才会判处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防卫过当将人打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以上要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看伤情鉴定来适用法定刑区间。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如果是轻伤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伤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情况下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防卫过当的案子在量刑时应当适当的减轻处罚,如果对方正在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或绑架等刑事犯罪,造成对方轻伤的话,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造成轻伤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根据情形进行适当的减轻或是免除。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可以根据自身受损的情况,以及对加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相应的赔偿。法院在收到起诉书的时候,会优先针对民事责任部分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在法庭上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言辞等等,作为判决的依据。民事责任将和刑事责任一并进行宣判。判决后,如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另外,如果检查机关没有进行刑附民的诉讼时,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在一年的时间内,受害人及家属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到被告人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一般情况下防卫过当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在相应的刑事案件中,防卫过当或是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很多时候还存在着分歧,就像是故意杀人案件中,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人伤亡的,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导致他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进行适当的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在主观上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一般情况下,防卫过当的防卫人在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需要在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 正当防卫 的范畴就不会判刑,如果构成 防卫过当 了,就会判刑。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 》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一级的,可以根据情形进行适当的减轻或是免除。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即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上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但是情节较轻微,按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依照残疾等级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再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协商确定赔偿费用,在积极赔偿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能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因为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在量刑上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根据情形进行适当的减轻或是免除。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
正当防卫导致的轻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更不会被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昨天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于海明的反击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昨天昆山警方给出了解释,同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权威解读。
死者醉驾,同行男子参与殴打被拘十日
昆山警方通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7秒反击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经法医鉴定,刘海龙身中5刀。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防其喊人报复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同伴说
于海明同事:
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当时,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离现场十几米的地方等红灯,他目睹了整个过程。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人(刘海龙)冲过来就打,“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刘海龙同伴:
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宝马车上的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后来看到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于海明)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行为定性
为何属正当防卫,警方通报详释主要理由
于海明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通报中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属正当防卫。
警方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撤销立案,立即释放!
于海明哽咽,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昨天,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昨天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防卫过当,导致对方轻伤一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防卫过当的量刑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