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是:有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针对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防卫对象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例如面对猝不及防的突然打击,防卫人在仓促应被动战的情况下,防卫意识和意志均在瞬间形成的,这就要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即防卫不过当。但是如果防卫人有时间采取其他强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而没有采取,造成侵害人重大伤亡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该行为不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应负刑事责任。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为防止重大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例如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例如有人抢劫自己手里的一斤蔬菜,就不能无限度的防卫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这是由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 防卫过当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二)防卫过当的处罚
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防卫问题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
特殊防卫中虽然给对方人身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咋一看确实也是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但实际这样的情况下却不能认定构成防卫过当,而还是会按照正当防卫来进行处理,于是防卫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也是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地方。
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
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
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认定防卫过当需要具备四个实质要件:
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一,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本文不论及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
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二,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从字面理解,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重大损害”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因此,一个防卫行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损伤后果,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四,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适用的特殊原则
(一)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防卫过当行为不能苛求,因为他是在被迫的行为下产生的。在突如其来的侵袭下,被害者通常无法从容地分析判断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防卫人处境一般来说较危险,思想紧张,防卫强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卫人任意选择,再加之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有着公正和公利的价值根基,从公正角度看,从宽处罚是由防卫过当行为的本质所决定的。
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不罚但是与纯粹的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属于较轻,防卫过当人无明显的主观恶性,罪过程度相对较浅,且客观上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过错,因此对防卫过当人不可重罚。
另外,从功利角度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鼓励公民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难免会出现过当,如果从严处罚防卫过当者,无异于束缚公民的手脚,鼓励犯罪,相反,从宽处罚极有利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实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