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有以下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说
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区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也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的停顿,而是终局性的停止。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
2.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由相互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组成。着手与终了不具有连续性的特征,故不是犯罪阶段。
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
3.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的特殊形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但事实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具有例外性。刑法分则对于那些犯罪应当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又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必须实质性考察各种具体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的可罚性。
犯罪的四种形态包括: 一、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 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预备: 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三、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四、 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是犯罪的一般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是由分则和总则共同确定的,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它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形态有4种,分完成和不完成状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
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包括:
一、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预备: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三、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是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两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大部分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目的行使行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行区分。
具体如下所述: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具有的犯罪形态有:预备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