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以优先支配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为内容,通过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达到确保债权取偿的目的。对债务人履行产生了压力,在客观上使债权获得了预先事实上的清偿。同程序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同工异曲之作用。
其次,担保物权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标的特定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反过来说物权拥有标的支配权。所以,可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并从权利的行使中获取优先清偿。担保物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取得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其三,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受偿为直接目的。担保物权受偿的作用通过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获得实现。
最后,担保物权具有两个效力:优先受偿和留置的效力。担保物权优先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在被担保的债权期限届满而获得取偿时,债权人可以变卖担保标的物以优先清偿债权。担保物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效力,以抵押权最为典型。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获清偿前,对其占有的担保标的物有权予以留置,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上的效力仅构成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或者占有权能的支配,并非对标的物的全面支配,所以担保物权为限定物权。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醉学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