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处罚情况是:犯罪未遂的,按照其构成的罪名,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实施完毕的中止,主要包括在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完全实行完毕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等等。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一、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的而不能犯罪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 犯罪构成 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就将为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对他人造成威胁,同时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存在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准备。
犯罪中止结果发生后的处罚是应当按照既遂犯免除或者是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主动中止实施犯罪行为,其从主观上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犯罪行为未完成,所以就不会产生原本的犯罪后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中止犯罪行为的,不应当作为犯罪中止处理。
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 犯罪预备阶段 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我国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未遂犯和中止犯两者都是没有达到自己的犯罪结果,但对于这两者所处呈现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未遂犯一般要比中止犯所判的刑要重一些,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