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如果是自诉案件和以下公诉案件的,能私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不可以。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犯罪未遂不能够私了,刑事案件一旦由侦查机关(公安或者检察院)立案,则报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犯罪未遂 判私了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案情才能分析,《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 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私了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认定,犯罪未遂赔偿一般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偿,若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按照人损标准进行赔偿,若损害了他人的财物,则赔偿其财物损失即可。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流程如下:首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事实。犯罪未遂私了与是否罚款并没有直接关系,要根据具体罪名和具体案情来确定。首先,部分罪名的定罪判刑并不会产生罚金,且大部分犯罪行为的赔偿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的方式确定的,一般来说,罚款的处罚方式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居多,在其他犯罪案件中较少;其次,犯罪未遂的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嫌疑人与受害人私了并达成刑事谅解,而涉嫌罪名的法定刑包括罚金的,人民法院有权酌情考虑是否给予罚金的处罚;再次,犯罪未遂的案件,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犯罪未遂,依法应当被判处刑罚且依法规定应当判处罚金的,即使嫌疑人与受害人私了并达成刑事谅解,人民法院也依然会依法判处罚金。另外,犯罪未遂也可能触及到其他有关行政罚款的规定,无论是否判刑,都有可能产生罚款,而与是否私了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旦由侦查机关(公安或检察院)立案,举报人(或受害人)不能私自撤回案件,也不能私下和解或解决。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个罪名,根据法律当事人的意志,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3、虐待案;
4、侵占案;
5、故意伤害案件(伤害程度未达到重伤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撤销,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知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