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会对量刑有影响,具体的影响如下:犯罪动机从较大程度上反映着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深的,会从重处罚,主观恶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一般的犯罪都会有一定的犯罪动机,但是一定的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错综复杂的,其中并无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是犯罪动机从较大程度上反映着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犯罪目的的意义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来说,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这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其作用或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查清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此外,由于定罪正确是量刑适当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影响定罪,也可以说它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二,
犯罪动机的意义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因此,犯罪动机对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对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选择,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可能影响到同一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选择确定。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法律解析:
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 刑法 》第五条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虽然都是通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从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2、从内容、性质、作用上看,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起因,比较抽象,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比较具体,对犯罪行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3、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则可以各种各样;不同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各不相同,犯罪动机可能相同。
4、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区别是: 1、形成时间不同。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2、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表明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
3、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但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其犯罪
目的的内心起因。一般的犯罪都会有一定的犯罪动机,但是
一定的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是错综复杂的,其中
并无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比如同样是杀人,有的可能是泄
愤报复,有的则可能是见财起心;同样是泄愤报复,有的可
能会采取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有的可能会实施侮辱、诽
谤等犯罪行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完全不同的犯罪动
机;同一犯罪动机也可能引起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是犯罪动机从较大程度上
反映着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量刑情
节。如同为盗窃罪,因为家庭贫困盗窃为数不大的钱物用于
养家糊口的,较之出于贪图享乐动机的盗窃行为,罪责就要
轻些。可见它对量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动机会影响法院判决。
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同时,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再如刑法典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国刑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对某些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我们称这种犯罪为“情节犯”。如中国刑法典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侮辱罪、诽谤罪;等等。类似的规定在中国刑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目前生效的刑法及其修正案而言,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有74个条文、79个罪名之多。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情节犯的“情节”的成分主要包括犯罪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与行为人的人格判断相关的因素。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的动机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弄清犯罪目的和动机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对于准确量刑具有实际意义。
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比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嫉妒的动机,或者多种动机并存。
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来看。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则不成立此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是其适例。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这是因为同一种犯罪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需要在刑罚中体现出来。因此,出于义愤的杀人和出于卑劣动机的杀人在量刑上往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