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没有证据不能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盗窃没证据不可以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若是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罪犯有罪,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得判处刑罚。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盗窃没有证据不可以定罪,必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等一系列侦查活动,寻找证据后才能立案定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没有直接证据不能直接定罪盗窃罪。在只能确定嫌疑人,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犯了盗窃罪的时候,就要报警,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等一些列侦查,寻找到证据后才能立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刑事案件中,没有物证等直接证据,但是如果有其他的间接证据,并且间接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同样可以证明盗窃事实,因此,也可以进行定罪。
2、【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可以报案,知道别人偷盗,可向公安局报案,是否立案侦查还需根据情况确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分析
可以报案,知道别人偷盗,可向公安局报案,是否立案侦查还需根据情况确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要符合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接受案件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该犯罪事实属于该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于形式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由提起刑事自诉的原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偷窃没有证据不会判刑,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罪量刑,应当予以无罪释放。当事人也可以斟酌要求公安机关增派气力、加大侦察力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