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斗殴的判刑标准是: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并不是都判一样的。聚众斗殴是属于共同犯罪,聚众斗殴要区别主犯、从犯等犯罪分子,而主犯、从犯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单方聚众斗殴 立案 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二、聚众斗殴要承担哪些责任 1、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 民事责任 。
2、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3、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 聚众斗殴罪 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 罪名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但是 刑法 规定只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结合《刑法》中的量刑规定,犯此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单方面聚众斗殴,对方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等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廖某在劝架之前打电话唆使阙某纠集汪某、姜某等人赶来,在香格里拉KTV大厅门口,犯罪嫌疑人姜某、汪某、连某等人见冯某、赖某殴打廖某,即上前殴打冯某、赖某,犯罪嫌疑人姜某持刀砍了路人占某的右手臂一刀,造成占某的右侧腕关节舟状骨中部线样骨折,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 二、分歧意见 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汪某、姜某等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也造成占某的右侧腕关节舟状骨中部线样骨折,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在公共场所---香格里拉KTV大厅门口,汪某、姜某等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伤害无辜的第三方---旁观者占某,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占某的右侧腕关节舟状骨中部线样骨折,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发生虽属廖某临时性纠合,并无事先准备,起初也仅仅是由一般的纠纷(包厢费)而引起,但在事态的发展过程中,却发生了质的变化,本来廖某只是为了劝架,而对方(冯某、赖某等人)则是在寻衅滋事,但廖某在劝架之前打电话唆使了阙某纠集汪某、姜某等人赶来,后汪某等人赶到现场,看到廖某被追打,继而他们就上去殴打冯某、赖某,这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三、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是发生在冯某、赖某等人滋事后,行为人廖某通过阙某召集多人赶到香格里拉,随后这伙人对追打廖某的人即特定个人或多人(冯某、赖某)进行殴打,此时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对故意伤害罪,《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聚众斗殴罪,《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
(4)持械斗殴。在本案中,有两名犯罪嫌疑人持有刀具,且该刀具属于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所列举的各种管制刀具、枪支以及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同时轻伤的后果又是使用该刀具造成的。这样两罪相比较,聚众斗殴罪刑罚更重,因此,本案应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则是侧重保护人身权利。本案虽属临时性纠合,但在公共场合进行斗殴,造成轻伤的结果,这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也同时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第三、寻衅滋事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随意性”。行为人殴打他人,是由其随心所欲,常常即时起意、一时性起、动辄打人。行为时间、地点、侵害的对象等都是不确定的。 本案中,汪某、姜某等人纠合的地点---香格里拉KTV;他们事出有因---为哥们(廖某)出气进而报复冯某、赖某;同时他们目的非常明确---压倒、制服冯某、赖某;虽然姜某错误判段占某是冯某、赖某的同伙,而砍伤占某,但是汪某、姜某等人针对的对象仍是比较明确的---殴打廖某的冯某、赖某一伙。以上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因此,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定为聚众斗殴罪。 (作者单位: 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
针对聚众斗殴造成轻伤后果的,如果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能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已经很少出现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对其了解的方式多来自于影视作品,聚众斗殴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小的压力,人们的正常生活也会因此受到困扰,那么,单方面聚众斗殴和 寻衅滋事 如何定性。 单方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如何定性 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与传统的聚众斗殴一样要求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直接故意,但在“斗殴”的理解上,是否要求对方也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实践中还存在分歧。2002年江苏公检法《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可见,该规定并没有强调对方具有斗殴的故意。2006年 上海 市公检法《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认定,“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强调的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笔者认为一方具有逞强争霸的动机,聚众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符合 聚众斗殴罪 的构成要件。对方是否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只是外在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以他人的主观故意来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符合 刑法 基本原理。 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殴、对打的局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斗”即对打,“斗殴”指的是双方相互殴打,即双向的。所以,传统的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双方进行相互殴打。但笔者认为,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一方行为人争强好斗动机明显,因而纠集人员多,在打斗中出于压倒性优势,被殴打方往往不具备抗衡能力,处于一直处于被殴打的被动境地,以致于没有出现互相殴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殴打的客观表现形式为特征是涵盖不了单方聚众型聚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的。 都摆脱不了对他人的伤害的事实,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同样也给自己的带来了伤害,问题的解决不是通过斗殴来决定,而是双方心平气和的商量,因此,一旦矛盾爆发,首先想到的是动口而不是动手。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方聚众能定聚众斗殴。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打架斗殴行为时,如果一方的人数达三人以上的,构成聚众斗殴;如果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另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