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10自首算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打了110,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不算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个内容也有一个误区,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还是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如何定义等等,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我认为,只要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围绕犯罪构成和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就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诈骗犯罪的赃款去向问题,贪污后的赃款去向问题,危险驾驶后的有偿服务问题等等,也是如实供述的内容,必须如实供述,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对于罪行已被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办案机关电话、口头通知,及时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自首的本质是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诚心悔过,接受处罚。典型的“自动投案”是行为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交待罪行。
当然了,作为成年人,还是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要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就免去了公安机关传唤你的环节,也是间接的离公安机关远一些,总之,还是不要去触犯法律的底线,不然即使是自首,也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个人认为属于激情犯罪,不会判死刑。
2、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
3、个人猜测: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属于自首,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派-出-所并非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