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打死人了的判刑标准是:如果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出于过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架打死人可能会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一:在聚众打架斗殴中打死人了涉嫌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在打架中有伤害的故意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打架打死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打架打死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主犯从重量刑,从犯从轻量刑,如果只在现场没动手,没参与的,不构成犯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量刑。如果是有组织的参与犯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按故意杀人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故意伤害刑事犯罪进行定罪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架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打架致人死亡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因此,如果能积极赔偿并由自首立功等表现得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但是不会低于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满18岁的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多少年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
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案例:三明酒吧聚众斗殴致死案二审宣判 主犯获死刑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明酒吧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绍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建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曾建洲有期徒刑15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李建伟、邹辉等其余6名被告人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判处各被告人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76万元。
201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绍海、陆通和、陆佳明等人在三明市“苏荷酒吧”喝酒,次日凌晨0:58,陈绍海因认为同在该酒吧卡2桌消费的被害人罗旌针等人对其有挑衅行为,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文要求其带人和工具到酒吧帮忙打架。
陈文纠集了被告人陈建谋、曾德洲和李建伟等人赶往酒吧。当日1:50,陈绍海在酒吧门口交代陈文、陈建谋、曾德洲等人在门外等候,并在车上取出刀具。2:00,陈绍海、陆佳明等人向卡2桌人员敬酒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吵并殴打起来,陆佳明、陆通和用拳头、酒瓶和凳子等物品殴打卡2桌人员。
在陈绍海示意下,陈文、陈建洲、曾德洲各持一把砍刀冲入酒吧,对卡2桌人员乱砍,胡海俊(另案处理)也持一把菜刀冲至卡2桌乱砍,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其中罗某某被陈建谋所持“关公”刀砍中左颈根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建伟、邹辉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当日18时许,陈绍海在尤溪县新阳镇被抓获;同年11月3日8时许,陈建谋、陈文、曾德洲在莆田城厢区西客站被抓获;后其余被告人相继归案,至2011年12月21日,全案告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绍海因琐事而生报复之念,为逞强斗狠而纠集、指使人员持械行凶,被告人陈文、陈建谋、曾德洲等人受纠集积极持危险性较大的砍刀,不计后果地连续砍击多人,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属于聚众斗殴过程中放任他人死亡,四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
李建伟、邹辉等其余6名被告人均属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另查明,李建伟、邹辉另分别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数罪并罚;陈绍海系累犯,应予以严惩。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参考资料:
文县公安局网-《刑法》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三明酒吧聚众斗殴致死案二审宣判 主犯获死刑涉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故意伤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