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量刑区别在与:量刑的区间不同。从重处罚的量刑区间是在法定刑的量刑限度内;加重处罚的量刑区间是超过一般法定刑的最高限度的。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解析:
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有哪些区别呢?前者是在法定裁量限内就重处罚刑期,后者是数罪并罚时在法定裁量限内叠加裁量处罚刑期。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可以判25年,拘役最高可以判1年,管制最高可以判到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从重和加重的区别:
1、处罚力度不同;
2、处罚规定不同;
3、处罚适用范围不同。
对于从重和加重这两个词都是在刑法里面会出现的,显示生活中可能我们很少了解,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二者之间的区别。
详细内容01处罚力度不同:
1、从重: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zhi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dao。
2、加重: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02处罚规定不同:
1、从重: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2、加重: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03处罚适用范围不同:
1、从重: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2、加重:是在法定刑以上适用刑罚。须有法定加重情节,并只限于主刑加重。
04从重处罚是在法律规定的期档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加重是超出最高档进行处罚,比如说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就最多是十年有期徒刑,加重则可能超过十年。
05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dao重处罚情节的情形。比如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具体见刑法69条。
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具体见刑法69条。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两者区别区别:前者是数罪并罚时在法定裁量限内叠加裁量处罚刑期,后者是在法定裁量限内就重处罚刑期。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刑法69条则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 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刑事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我国 刑法 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 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 刑罚 。 实践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非法拘禁 他人,应当从重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量刑标准降低,也是从重处罚的法律效果,比如公职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的量刑区间不同。
1、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处罚则是在原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不能突破该量刑规定。
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结果,应加重其处罚,所以另行规定了一个较重的法定刑。
2、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从重处罚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处刑罚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结果加重犯
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具体见刑法69条。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从重”和“加重”是量刑中的问题,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要与其行为相当。您的误区在于,无论是从重还是加重,都不是泛泛的在几条里面选择重的,而是在其所犯罪行应处以该种刑期的情形下,又有其他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判处的刑期高于罪行的刑期。比如某人犯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果他是累犯,属于存在法定从重情形,那么他的刑期就是偏向10年的部分,而不是简单的说在1、2、3条中选择最重的;对于加重,刑法中对有些犯罪有明确的加重情节,即犯罪行为存在判重刑的情节,如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而不是每种犯罪都存在加重。简单的说,从重就是犯罪行为适用于某个刑期区间,行为人存在某种从重情形,因而在判罚时判处这一区间内较重的刑期;而加重是,某种犯罪一般适用于某个刑期区间,同时刑法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或对特定对象等实施了此种犯罪行为时,需要判处高于一般刑期或刑罚种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