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时间没有关系,主要跟当事人的犯罪情形和悔罪情形有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可能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在我国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1、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是不适用刑事和解的。确定相应的范围后,达成刑事和解要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要真诚悔罪2、当事人和罪名要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3、被告人要获得被害人谅解4、被害人是自愿和解5、司法机关对双方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6、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7、双方如约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因为被害人受被告人胁迫、欺诈签名确认,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去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 是指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 诉讼 活动。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法律规定,在 自诉案件 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而 公诉 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和 侵犯财产罪 ,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第二、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如 过失致人重伤罪 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如下: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须认罪;和解出于双方自愿。
二、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于 刑事和解 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和 侵犯财产罪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 ,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二种是,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这里的“过失犯罪案件”是指 渎职罪 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02下列 公诉 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 的适用范围有以下两点: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 非法拘禁 案、 敲诈勒索 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 的案件可以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和 侵犯财产罪 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 公诉 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