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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如何去把握呢

发布时间:2023-01-26 12:30:19

正当防卫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首先要有不法侵害发生;

正当防卫如何去把握呢

2、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正确把握正当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限度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正确把握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防卫正当性必要的量与度的限制条件。即使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但如果在防卫中不能将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量变引起质变, 使正当合法的防卫行为转化为非法过当的侵害。

所以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区别防卫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原则标准。

1、法定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必要限度进行了规定,提出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根本依据即为《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2、必要性。刑法中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是社会正义和道德的要求,鼓励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正当防卫,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预防和制止犯罪,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同时要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

要求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和防卫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大体相适应原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无规定,则会造成防卫人无限制的防卫,使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目的发生偏差以及社会成员滥用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违法抗辩的事由。

3、相对性。必要限度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一定的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环境、防卫心理实施,在特定的环境下,具体如何去操作,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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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

要保证你所实行的正当 防卫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正当防卫如何去把握呢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所谓一定限度即为了保护你的利益而必要的手段。

怎样正确把握正当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怎么判定

正当防卫从以下几个角度判定:防卫人是不是完全清白无辜,纠纷起因和升级有责任就不算正当防卫;防卫人有没有逃跑,如果没有逃跑,没有在避无可避的情况下防卫,那就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人是不是携带了器械,只要自带并使用了器械就不算什么正当防卫;防卫人是不是在与对方进行打架斗殴,只要形式上表现为打架斗殴的,就不视为正当防卫;防卫人对对方的防卫,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就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为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而且较为绝对。如不法侵害的发生不能因防卫人不当行为引起,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夜入人家”的盗贼只要没开始J Y掳 掠、户主就不能杀伤之等等等。

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常因“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相互斗殴”。

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是否正当防卫坚持“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能够选择闪避却不躲避,案件的发生就被认为是自卫者而非侵害者选择的结果,自卫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主观上有“你要打就来打”的斗殴故意。

哈尔滨男子保护老父亲不被赖账的人殴打被拘3日,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标准?

哈尔滨男子保护老父亲不被赖账的人殴打被拘3日,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标准首先是正当防卫的时候不要产生一些过度攻击,其次就是不要拿起一些利器攻击对方,再者就是如果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一些钝器来保护自己,另外就是在事后应该立即报警否则不能被认定为正当的防卫,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哈尔滨男子保护老父亲不被赖账的人殴打被拘3日,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标准。

一、正当防卫的时候不要产生一些过度攻击 

首先就是正当防卫的时候不要产生一些过度攻击 ,对于任何人群而言在遇到一些危险的时刻应该选择用一些正确的手段来正当防卫这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提升自身的安全等级。

二、不要拿起一些利器攻击对方 

其次就是不要拿起一些利器攻击对方 ,之所以不要拿一些利器来攻击对方主要就是这样子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虽然对方是主动攻击的但是如果我们用利器来进行攻击会使得对方严重受伤。

三、如果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一些钝器来保护自己 

再者就是如果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一些钝器来保护自己 ,因为钝器既可以保护好自己这样子会更加妥当。

四、在事后应该立即报警否则不能被认定为正当的防卫 

另外就是在事后应该立即报警否则不能被认定为正当的防卫 ,之所以应该立即报警主要就是这样子可以让警察主动来调查对应的案件,并且主动描述事件的发生经过来更好地维权。

遇到暴力事件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主动主动拿起一些必要的武器保护好自己,才可以更好的使得自身获得长期发展的动力。

实施正当防卫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当防卫应注意:

正当防卫主要是包含两个条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自卫或者说反击行为,第二个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讲,以上是我国刑法对“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案件’持砍刀进行攻击,可以认为属于行凶这样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属于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防卫人因而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那么不认为是过当,那认为就是正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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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度"把握: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

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一是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最后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如何去把握呢

参考资料:

央视网- 什么是正当防卫?进行正当防卫,要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资料:

中国宁波网-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度"如何把握?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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