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涉及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区分问题,涉及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作为共犯的单位与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分配,涉及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再分配。
一、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问题
既然都是共同犯罪,则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区分的原理应同于自然人共同犯罪,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去加以确定。但单位共同犯罪毕竟是单位共同犯罪,其主、从犯的区分自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第一,无论是在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还是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是主犯还是从犯,不仅要考察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活动本身,更要考察犯罪单位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提供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犯罪条件,因为犯罪单位既是一个人为系统,又是一个物质系统,犯罪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往往是单位共同犯罪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先决性的或根本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区分单位共同犯罪特别是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时,不能把目光仅停留于涉案人员言谈举止本身,更不要为其所迷。故而,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通常为主犯,但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自然人共犯同为主犯或自然人共犯为主犯而犯罪单位为从犯;第二,单位共同犯罪中也会有胁从犯的存在。尽管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存在着为了单位的利益这一说法,但也不排除犯罪单位的有关涉案人员明知参与行为为违法犯罪而本不情愿参与,但在利害因素的强压之下而勉强参与。并且,该利害因素往往来自于犯罪单位的有关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如以解除劳动关系相威胁。
二、纯粹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纯粹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和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两个方面。
1.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对于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应先根据对整个共同犯罪事实的分析,按照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来确定单位主犯和单位从犯,然后量定单位主犯的刑罚,最后再按照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定单位从犯的刑罚。在新刑法规定的双罚制下,由于对犯罪单位只能适用罚金,故对单位从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只是意味着单位从犯的处罚是相对于单位主犯在罚金数额上的减少或免除。
相对来说,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的单位主、从犯的刑事责任的分配是较为容易的。
2.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对于单位主、从犯的刑事责任,这是一个稍加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个单位共犯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有主、从犯之分,而所有单位共犯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从犯放在一起又会有主从比较。对此,有论者说: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法人从犯中犯罪人员在法人犯罪中发挥了比某些法人主犯中的犯罪人员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论者道出了纯粹单位共同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从犯的区分问题,但论者的说法不够准确,因为论者所言可能包含这样一层意思:法人从犯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从犯比法人主犯中直接责任的主犯起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因此,论者所言应纠正为: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法人从犯中的某个或某些直接责任人员在法人共同犯罪中比法人主犯中的某个或某些直接责任人员(不包括作为主犯的直接责任人员)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各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法:先分析单位共犯各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后确定整个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及胁从犯,再按共犯处罚的有关规定去处罚。
三、不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有论者以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一般说来单位是主犯,也有的属于共同主犯。”论者显然忽略了自然人为主犯的不纯粹单位共同犯罪。不纯粹单位共同犯罪应该分为单位为主犯的不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和自然人为主犯的不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
1.单位为主犯的不纯粹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双罚制下,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刑;对直接责任人员先量定主犯的刑罚,后按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定从犯的刑罚。应该说,对单位主犯的刑事责任的解决是比较容易的。那么,自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又当如何解决呢?对此,理论界的说法基本一致,如有论者说:作为从犯的个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作为主犯的法人中的犯罪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不纯粹单位共同犯罪中的自然人从犯的处罚比照的应该是犯罪单位的刑罚和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之和而不应只是犯罪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因为如果自然人从犯比照犯罪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主犯处罚,实际上比照的只是单位主犯的刑罚的一部分,而这必有违背罪刑相适应和轻纵犯罪之嫌。那么,自然人从犯能否按照自然人个人犯同种罪的刑罚去处罚呢?显然不能,因为这样做又是把不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变成了自然人个人犯罪。因此,在双罚制下,对自然人从犯既有一个比照犯罪单位给予适当处罚的问题,又有一个比照单位主犯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主犯按照从轻、减轻或免除给予适当处罚的问题,并应把前一个比照处罚的刑罚与后一个比照处罚的刑罚合并作为自然人从犯最终应承担的刑罚。对自然人从犯的上述处罚可称之为两次比照合并处罚法”。当然,这种比照是粗略的,而不是精确的。
由于目前刑法对犯罪单位只规定了罚金刑,故有些已经形成的对自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的认识有失偏颇,如对参与法人共同犯罪并处于从犯地位的个人的刑事处罚,不必受主犯刑罚种类的限制。也就是说,作为从犯的个人,可以承担比主犯更重的刑事责任。”人们不禁要问,若从犯的刑事责任比主犯还重,从犯还能叫从犯、主犯还能叫主犯吗?
2.自然人为主犯的不纯粹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共同行为,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共同行为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共同行为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
(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
(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单位故意犯罪行为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里的单位集体决定,是指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单位决策机构是指单位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例如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经营活动,因而有权对公司的各项事务作出决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决策机构一般是指有关单位的行政组织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单位集体决定,是单位故意犯罪常见的方式。在通常情况下,集体决定实施某一行为,可以将这一行为视为单位行为。这里的负责人员决定,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单位行为的个人决定,例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企业的厂长或者经理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政负责人员作出决定。必须指出,负责人员个人决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归之为单位犯罪行为,就因为这种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是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单位负责人员个人决定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并非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应视为单位负责人员的个人犯罪。
2、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行为是单位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这里的职务行为是指单位责任人员依照其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所应履行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构成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单位主管人员的过失行为就表现为对本单位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应当审查予以纠正而因过失未能审查纠正,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过失行为就是单位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共犯的刑事责任有: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直以来在我们国家,犯罪行为并不是只能够由专人来进行构成,当然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单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是存在着一个行为的鉴定的,因为单位当中是存在着 主犯 ,有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 单位犯罪 界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单位犯罪界定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法 关于单位犯罪主犯的界定:
作为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首先应当是犯罪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非犯罪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与单位犯罪有关,也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共犯。其次,应当在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要么是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组织、领导作用,要么具体实施犯罪。没有参与单位犯罪活动的犯罪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犯罪单位机构的成员,但不能将犯罪单位中决策的成员或者虽然参加了实施单位犯罪的决策会议,但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只是因为少数意见未被采纳的决策机关成员,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或者最后拍板实施的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当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对于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单位领导成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由分管领导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负有疏于监督、管理责任,但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圈套作用的人员,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有无必要区分主犯、 从犯 问题,各地在理解和执行时冻一致,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
一是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在《刑法》规定的具体 刑罚 各类和幅度之内判处刑罚没有区分主、从犯是在认定行为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同时,区分主、从犯。为了正确、统一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分布行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对于消除司法实践的困惑,正确解决不同作用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其他法律规定
鉴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明确了单位犯罪中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所处的地位或者所起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其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根据罪、责、弄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没有必要再区分主、从犯从刑 法规 定看,主犯,从犯的区分是针对自然人共同犯罪而言的,犯罪单位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犯罪主体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单位犯罪是一个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单位整体实施的犯罪,是单一犯罪主体,形成了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此外,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单位犯罪中包含着故意和过失。因此,《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
虽然单位犯罪是以单位整体名义实施的,但单位是法律气缸的组织,其犯罪行为只能由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代表单位实施。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时,有关责任人员具有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从这一意义上讲,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且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他们对于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主笔次要作用之分,根据《刑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就可以有主、从犯之分。因此,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排除区分主、从犯。所谓特殊情况,主查指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不区分主、从犯,雄霸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奶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例如,一般情况下,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于决策和指挥实施犯罪的,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应该对单位故意范围内的整个犯罪结果负责,即负主要责任成员处于具体实施犯罪的地位,具有具体的犯罪故意,应该对其在单位故意范围内具体实施的行为负责。但是,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不是对于任何单位故意犯罪都起主要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并不都起将要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于主管人员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涌做到罪、责、刑完全适应,不能准确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而且应当区分主、从犯,依法处罚。 在我们国家单位犯罪进行界定的话,那么,进行的处罚原则是进行双罚制,也就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责任人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另外一方面,对于单位要进行一定的 罚金 ,也可以咨询 律师 。
单位犯罪 不构成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我国《 刑法 》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律分析: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单位之间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首先需要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共同实施了某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某种法益。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