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后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为: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且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可以根据情况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些什么?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同意批捕之前,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是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符合批捕的条件的,则需要退回公安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目的在于进一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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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将其进行释放,并且将所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给检察院。对于仍然需要继续侦查的且符合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行为人,检察院应当说明其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相关类型以及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其犯罪嫌疑人的,如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常见于以下这三种情形:第一,一是被拘留的行为人没有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比较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第二,二是行为人涉嫌犯罪并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的,需要对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判处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没有逮捕的必要;第三,三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对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是发生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没有符合逮捕所要求的相应证据条件的;第四,四是行为人属于罪当逮捕,但是确实是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话,是可以不对其批准逮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将嫌疑人进行释放,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还存在疑问的话是可以对其申请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侦查要以两次为界限。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充分证据的就不可以再继续追查下去。在执行释放后应当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到检察院。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将其逮捕的,应当在被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批准。如果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相应的逮捕批准或者不逮捕的批准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并且通知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所补充的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认为行为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对其提请逮捕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却没有说明相关理由的,公安机关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相应理由的。如果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应当将其立即释放并且发给对方释放的证明书,需要将执行回执送达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一、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怎么办?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的处理方式为:检察院不予 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相关法律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 申诉 检察部门 管辖 下列 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 逮捕 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检察院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的惩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不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案件的审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并在这期间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办案单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如果同级检察院还是不批捕,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再不批捕的话,就要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了;二是不申请复议、复核,直接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押的,可以继续侦查完善证据,等证据齐全了再次报捕。
因为刑事拘留它其实属于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如果拘留的时间较短,那么通过诉讼的推进是可以进行改变的,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的话,很可能你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私下和解的决定,就不会再对你采取拘留的刑事处罚了。
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结果是:
首先,不予批捕的案件,依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另外,许多当事人或家属有这种认识误区,认为不予批捕或者即使已批准逮捕但是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意味着自己完全没事了。事实并非如此,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案件,继续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取保候审期间,只有经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才会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